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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要点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认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江苏省内注册且运营两年以上;

2.原则上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资质;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资产总额不低于120万元。

4.积极参加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5.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以上(培训类平台服务企业不少于500家),用户满意度在85%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6.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比例占80%以上。

7.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微企业的服务要有相应的优惠条件,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8. 2016年和2017年省级星级示范平台、省级技术示范平台须按《省认定办法》重新申报认定。

9. 2018年以后(含2018年)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复评)的示范平台不用申报原星级认定,但可以申报上一档次星级认定。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经县(市、区)工信部门初审,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工信厅推荐。

省工信厅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省级示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