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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破除我省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我厅会同省相关部门拟定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jygzb@163.com,或传真至025—83276045。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邮编:210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9日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6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社会性流动基础

(一)全面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培育和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围绕人工智能、高端芯片、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积极推进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高端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培育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服务、工业供应链管理及共享制造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引导制造业服务化发展。推进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提升工程,培育智慧农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人社、现代物流等产业,推动文旅产业优化升级,创造更充分的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机会。

(二)统筹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建立与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加快扬子江城市群和沿海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大力推进都市圈发展,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进一步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健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引导城乡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换、合理配置。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创新开展对口合作,探索跨区域要素共享、产业互动、协同发展新路径。

(三)深入推进创新创业创造激发流动活力。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创新平台集聚能力,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提高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支持高校实施基础研究“珠峰计划”,推动集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优质资源,开展跨学科和前沿科学研究。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离岗创办企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创新创业实现个人发展和个人价值。进一步规范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证照分离”改革,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高质量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打造创新创业服务品牌。

二、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四)以户籍制度改革牵引区域有序流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或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全面放开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对参军进入城市人口,有能力在城市稳定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探索实施特大城市区域间转积分落户。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落实“人地挂钩”要求,在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测算指标体系中强化户籍人口城镇化变化率指标。

(五)以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城乡双向流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扩大城镇教育资源供给,逐步消除大班额。落实“两为主、两纳入”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行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落实跨地区跨制度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服务。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确保所有常住人口均能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稳妥有序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区域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覆盖。实施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实现行政村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公路通达,支持地方开通毗邻公交线路,做好道路客运与高铁的衔接和服务。

(六)以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合理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完善公务员调任政策,推进公开选调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工作,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渠道。稳步推进公务员聘任工作,探索从留学回国、“两新”组织等人才队伍中选拔机关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鼓励支持本地致富带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才充实城乡基层组织。可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以及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以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七)以档案服务改革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转移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转递档案。加强档案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形成档案实体库、数据库、影像库“三库一体”的管理机制,统一档案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推行不见面服务,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加快推进民生档案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民生档案管理和技术规范、查询数据及服务标准体系,实行民生档案种类清单管理,规范民生档案查阅、数据保管传递等查档出证行为,为社会性流动劳动力和人才结婚、购房、就业、就学、出国等,提供远程跨区域、便捷高效的档案公共服务。

三、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八)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考研加分、招考优录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苏北、条件艰苦边远乡镇和基层一线工作。统筹推进基层服务项目,鼓励引导更多人才到基层贡献才智、建功立业。深入实施乡土人才“三带”行动计划,推动带领技艺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充分发挥助力脱贫攻坚、助推乡村振兴中的主力军作用;改革实施“科技镇长团”,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和县域经济发展;持续推进“三支一扶”计划,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加快推行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拓宽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优化基层和扶贫一线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研究制定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分类制定体现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评价标准体系。

(九)加大对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力度。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完善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提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获得者中技能人才和乡土人才比例,定期组织开展江苏技能大奖评选,选树江苏大工匠和江苏工匠。在省科技创新发展奖、省科学技术奖工人创新项目评选表彰中,向基层单位、一线岗位倾斜,激发基层一线人才、产业工人创新潜力和创造活力。

(十)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健全职称层级设置,调整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以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引导企业建立技术工人技能水平与工资等级挂钩制度,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技能津贴等多种分配形式。在实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中,鼓励企业将重要技术人员纳入激励范围,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以及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健全兜底保障机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十一)推进精准扶贫促进贫困群体向上向好流动。深入推进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健康、教育扶贫工作,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战任务。推进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加快建立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以提升整体发展水平带动脱贫减贫。推进农业产业富民,把低收入农户、低收入村融入到产业链中,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升特色农产品附加值,打造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名片”。建立返贫监测预警和动态帮扶机制,及时将返贫人口和新增低收入人口纳入帮扶范围,强化政策兜底,并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积极应对疫情等外部环境带来的影响,对12个摘帽退出重点县区脱贫减贫情况开展“回头看”,围绕突出问题和困难,到户到人落实帮扶措施,有效防止返贫、促进稳定脱贫。

(十二)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稳定增长机制,实现县域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聚焦特殊困难学生群体,建立全省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等特殊困难学生就学信息库,精准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推动各地扩大教育资源,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推进吸纳随迁子女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技工院校面向疫情严重地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对口招生计划及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增加农村地区、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的机会。

(十三)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城乡统筹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重点群体倾斜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一次性创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补贴政策。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动态“清零”。

(十四)强化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推动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信息系统,及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无户口问题,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的动态监测、监护干预、心理疏导、教育矫治和安全指导等关爱保护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出台相应配套政策,健全法规制度保障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倡导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营造“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为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集聚强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