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外调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市监注〔202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规范开展涉外调查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部分企业违法开展涉外调查、扰乱正常的涉外调查市场秩序等现象。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和规范涉外调查行为,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商务部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面准确掌握涉外调查市场情况,坚决打击违法开展涉外调查行为,依法有序规范涉外调查市场秩序。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对经营(业务)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表述以及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机构(包含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等)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重点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对于未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有关机构是否违法从事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对取得涉外调查资质认定的,核查有关机构在开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前是否已经取得统计部门的项目批准。对于违法开展涉外调查的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重点核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核查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违法从事社会调查。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市场调查的,核查有关企业是否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方式。其中,涉及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的,核查是否由中方控股。 

三、任务分工 

(一)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计、商务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执法检查。同时,加强对涉外调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内容的企业情况。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外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相关违法线索的,要及时通报统计和商务部门。 

(三)统计部门负责摸底排查已经取得涉外调查资质的机构情况,积极宣传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的相关政策,依法查处违法涉外调查。 

(四)商务部门负责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数据,摸底排查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外调查”、“市场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负责核查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通报统计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分阶段推进方式。7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和摸底排查;8月底前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0月底前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规范涉外调查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合法开展涉外调查。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工作情况,不断完善管理措施。 

各地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汇总,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同时抄送国家统计局、商务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按职责分工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联 系 人:市场监管总局  郭建广 

联系电话:010-88650862 

邮    箱:guojianguang@samr.gov.cn 

联 系 人:国家统计局   马博磊 

联系电话:010-68782627 

邮    箱:mabl@stats.gov.cn 

联 系 人:商  务  部   商  靓 

联系电话:010-65197880 

邮    箱:shangliang@mofcom.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