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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煤安传〔2020〕20 号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江苏煤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迅速宣传贯彻。各单位要组织专题学习《指导意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煤矿企业要督促所属煤矿以区队为单位学习宣传《指导意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法治教育,树立全员责任意识,增强全员守法意识。

二、对照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从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主要责任人法定职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等方面开展自查,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制度、制定整改清单,专题研究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每年年底前,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报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三、强化监管监察,督促企业落实。各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监管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定期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紧盯矿长、总工程师、区队长等关键少数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屡屡落实不到位的,采用约谈、通报的形式严肃批评;对落实主体责任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

请徐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1月1日前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东辉,025-83332430)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