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质安〔2020〕36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抓好国务院江苏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组“四个清单”任务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安生〔2020〕237号),自6月中旬以来,由厅领导带队分片督导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推进情况,共检查55个在建工程,发现安全隐患455条,对11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的典型案例下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建议书》,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常州市翠竹中学原址翻建工程科技综合楼及教学行政楼含地下室及人防地下室建设标段,建设单位为常州市翠竹中学;施工单位为常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王青;监理单位为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张铭刚。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未设置横向斜撑;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构造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架体未按方案要求与结构做可靠连接。二是高支模搭设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高支模验收记录无量化指标。三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内容无针对性。四是物料提升机停层装置失效。五是现场司索、指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
案例二:常州市金坛区四季雅苑项目2号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常州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丁世楠;监理单位为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杨琛亮。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电梯井水平防护杆件端部未做可靠固定,防护虚设。二是钢管复试报告规格(壁厚)与实际不符。三是施工升降机驱动电机数量、功率与安装使用说明书不符。四是采光井部位脚手架连墙件随意设置。
案例三:高邮市润丰苑小区一期工程,建设单位为高邮市兴韵城镇化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扬州市富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陈庆;监理单位为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游善江。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落地卸料平台搭设高度18m,不符合JGJ80-2016高处作业规范要求。二是未设置圆盘锯护罩、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未进行防护;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专用箱(违规使用拖线板代替)。三是登高作业设施不牢固可靠;电梯井防护门下端防护不严密。四是现场材料堆放布局不合理,违规集中堆放地下室顶板上部。五是6#楼东南立面外脚手架搭设与方案中采用悬挑脚手架不符,未对方案进行调整。六是危大工程清单未按要求编制。七是塔机维保记录不规范,未实施一机一档;塔机基础未设置挡土墙;塔机附着中间斜杆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设置。八是二级箱内未见电工巡查记录和电气线路图;二级箱、三级箱内漏电保护器参数偏大;二级箱、三级箱内接线不规范,未采用接线端子。九是施工升降机楼层平台侧面防护装置与吊笼之间开口过大;升降机登机平台与吊笼门外框之间间隙过大;升降机司机赵宽艳未见三级安全教育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案例四:扬中吾悦广场S1#楼,建设单位为扬中市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先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徐随和;监理单位为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郭红兵。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深基坑工程无验收手续。二是高支模搭设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方案按扣件式钢管架搭设要求进行计算,而现场搭设采用的盘扣式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未见过程监管记录、未见生产负责人履职记录;支撑体系水平剪刀撑未与立杆连接,未设纵向剪刀撑,搭设高度大于6米后,未按要求张设水平防坠安全网,搭设人员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三是高支模搭设安全技术交底不符合要求,接受交底人没有安全员、搭设负责人参加。四是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缺少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未在危大工程实施前组织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附着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方案技术交底;附着构件进场项目部未组织进场验收,未能提供制造商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完成后未按规定组织自检。五是起重机械吊运使用的吊索具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定期检查,报废的吊索未及时更换。六是现场二级箱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分断时间为0.2S、漏电动作电流为可调式(50mA-250mA)。
案例五:扬中吾悦广场住宅首开区工程一标段,建设单位为扬中市新城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常州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徐凯;监理单位为江苏三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郭红兵。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深基坑工程无验收手续。二是高支模验收手续不全,未见专家检查记录。三是脚手架方案无针对性,无预埋件验收记录,钢管等无检测报告。四是危大工程交底、验收人员不符合规定。五是S-1#楼塔吊附着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未盖总包单位公章;未明确具体安装楼层及高度,附着间距直线距离(超长附着),无计算验算、变更图;未见方案技术交底;塔吊附墙支在剪力墙上,支撑点无验算;附着装置安装不符合规定。六是未编制《高处作业防坠落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对登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对登高设施未组织检查验收;现场拆模班组人员使用木梯登高作业。
案例六: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星苑项目,建设单位为江苏辛中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张涛;监理单位为江苏富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李优。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阳角处工字钢悬挑长度超长,与方案严重不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悬挑脚手架悬挑型钢设置严重与方案和规范不符;悬挑脚手架钢丝绳与建筑拉结方式与方案和规范不符。二是基坑坡面喷浆未按照方案要求使用钢筋网;基坑边坡坍塌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处理。三是保护零线未用黄绿双色作为颜色标记;未规定进行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并填写记录。四是塔吊销轴联接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升降机平台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五是洞口未采用盖板覆盖。
案例七:宿迁市宿豫区御江山花园项目,建设单位为宿迁恒峰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南通恒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吴志峰;监理单位为南通正元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王波。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悬挑脚手架下方一根悬挑工字钢缺失;悬挑脚手架部分钢丝绳未及时张拉;悬挑脚手架连墙件与建筑拉结方式与方案不符。二是悬挑梁根部压环螺母未拧紧;悬挑钢平台悬挑梁下挡块与建筑结构存在较大空隙。三是配电系统未采用同一种接零保护方式;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大于30mA•s。四是无灵敏的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升降机平台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间隙、插销安装位置);升降机导轨架连接螺栓固定螺母无防松措施;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说明书要求;未安装灵敏有效的上极限开关;升降机驱动板及附着装置连接销轴未装止动开口销。五是监理方案审查未加盖执业印章。
案例八:盱眙县金莺盛世佳园项目,建设单位为金湖县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丰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毛建才;监理单位为镇江江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孙仕军。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脚手架方案论证修改后,专家组长未履行签字手续,方案审批程序不正确;12#楼脚手架多处缺少扫地杆;11#楼商铺与住宅交界处多处立杆悬空;11#楼附墙拉结末按照方案设置两步两跨,局部用钢丝绳代替拉结。二是多处临边防护未搭设;电梯井防护不规范。三是施工单位、项目部检查记录不完善。四是施工升降机自由端悬高超说明书要求;施工升降机层门插销设置错误;施工升降机控制台无标识;施工升降机未挂使用登记证;施工升降机侧面防护装置与吊笼间隙过大。五是货用施工升降机架体底部围栏缺损;货用施工升降机无可靠防护顶板;货用施工升降机吊笼门低于1.8米;货用施工升降机侧面未全高封闭;货用施工升降机最上一道附着非原厂,普通钢管代替。六是三级箱漏保参数偏大,无隔离开关;三级箱门、箱体未做电气连接。
案例九:淮安市运河上城二期项目1#、2#、3#、4#、5#、6#楼,建设单位为淮安市城改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李兴清;监理单位为江苏地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许爱国。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1#楼顶层楼面施工无临边防护;部分洞口防护不到位。二是现场大量木模板堆放处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三是4#楼脚手架东北侧局部变形,附墙拉结点未按照方案设置双扣件,局部缺主立杆;脚手架方案审批表未提供;6#楼第一次悬挑层马槽防护不到位,部分点位未按照方案设置悬挑梁钢丝绳,无脚手架验收记录。四是施工单位项目部检查记录未提供。五是塔机维修记录未整改闭合;塔机附着装置销轴开口销安装不规范;塔机附着距离超说明书要求。
案例十:南通R19014地块项目一标段,建设单位为南通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麦田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石炆辉;监理单位为南通市东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黄兴。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安全台账建立不全。二是电梯井、通风井(8-10层)等洞口未防护。三是外架部分腰杆缺失,外挑网未浇圈设置。四是塔机未设置专用电箱,采用二级箱直接供电;废弃吊钩放置在驾驶室平台上;配重块未可靠固定连接;主卷扬机钢丝绳乱绳;少数开口销使用不规范。
案例十一:东台市翡翠雅居1-3#、5-8#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单位为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徐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张佳炜;监理单位为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徐新平。
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升降机安装人员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二是3#塔机附墙未经检测使用;5#楼主体影响3#塔机自由旋转;3#塔机基础积水严重。三是临时用电保护接零未接。四是钢筋机械未设置操作防护棚。五是脚手架连墙件未按照方案设置;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之间无水平防护措施;悬挑钢梁斜拉杆未按照方案设置。六是局部电梯井未设置防护措施;建筑物、基坑临边未设置防护措施。七是文明施工较差,现场主要道路积尘较多,清扫不及时;现场材料堆放无序,脏乱差。
对本次通报批评的11个案例,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等次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并督促整改,整改报告于8月25日前经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附整改前后图片对照)。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本省施工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省施工企业将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议处罚函。
联系人:刘 睿,025-5186877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