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疫情应对丨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期限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期限的通知

苏财综〔2020〕73号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决策部署,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20〕9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施期限明确如下: 

  一、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免时间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减免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抄送:各设区市、县财政局 、发展改革委。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期限的通知苏财综〔2020]7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