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教规〔20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 

2020年7月2日

 

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管理,提高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项目主要用于奖励和资助江苏省地方高等学校、中小学、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工作(或学习)人员公派出国留学或进修。支持各学科领域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选派,重点资助省级及以上重点或新兴专业学科、重点产业、各行业重点或急需课题研究、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 奖学金项目按选派类别分为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访问学者奖学金、中外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学金三类。

(一)高级研究学者奖学金:主要面向具有正高职称、一年及以上国外留学或工作经历、且在相应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的学校或二级学院(系)负责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或骨干以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派出时长1-3个月,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访问学者奖学金:主要面向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获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单位业务骨干。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派出时长3-12个月,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中外合作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奖学金:主要面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外合作联合实验室、省级中外高校校群合作项目、中外高校校际合作联合培养项目,具备较好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的在读研究生。派出时长6-12个月。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四条 奖学金项目的申报与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四)须为江苏省地方高等学校、中小学、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或学习)人员。

(五)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六)符合年度奖学金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外语及其它要求。

第六条 不受理以下人员申请:

(一)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资格或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且在有效期内。

(二)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及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项目资助出国留学、研修,且回国后服务不满3年的,或享受上述资助两次及以上。

(三)曾获得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格未按时派出的,自奖学金录取公布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

(四)经查实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虚假信息行为的,5年内不得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行、廉洁自律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身心健康情况、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进行严格把关,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内容逐项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省教育厅。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经省教育厅党组审定后正式公布录取结果。

第三章 派出管理

第九条 留学人员按因公出国人员管理,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方式。

第十条 留学人员须与省教育厅和所在单位签订《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协议书》,并领取本人《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证明》。协议书明确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资助证明明确留学身份、留学国家、留学单位和留学期限。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按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办理出国任务批件、申请外汇、外汇核销等手续。留学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下者持因公护照,3个月以上者持因私护照出国。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奖学金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派出的,需在资格有效期内由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凡在资格有效期内未派出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奖学金资格取消。

第十三条 留学时间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下持因公护照的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延期。留学时间3个月以上持因私护照的留学人员,如因访学需要确需延期回国的,须凭国外导师邀请延期函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延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省教育厅不再资助延期期间的奖学金。留学人员未经报备逾期回国的,将根据签订的《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协议书》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因故提前结束学业回国,或实际留学期限低于资助期限,超过10天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相关资助费用按不足访学留学期限的日均费用计算后退还至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在指定时间内统一退还至教育厅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及《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所在单位和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管理,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国内推选单位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按期回国履行服务义务,回国后1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交《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人员绩效考核表》,汇报留学成果。所在单位考核留学回国人员成果并出具意见后,定期向省教育厅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表。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协议履行期间,因个人不当言行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涉及其他违反协议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其违约事实、情节及造成后果,省教育厅可采取终止奖学金出国留学资格、要求限期回国、支付相应赔偿金和(或)违约金等措施,并视情通报社会征信系统。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奖学金项目纳入省教育厅年度经费预算,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标准及动态调整情况,统筹项目设置情况、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留学国别及在外时间等因素确定资助标准。具体标准以年度录取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奖学金项目主要资助留学人员在外学习生活相关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视情况酌情解决。

第十九条 录取人员获得有效签证后,由所在单位向省教育厅申请下拨经费,奖学金将一次性下拨至录取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派员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项目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拆分使用,同时应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派员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省公派工作,应制定本单位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遴选、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及时了解留学人员动向,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加强指导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二条 派员单位负责根据奖学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及学科建设规划,推荐优秀申报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院校,承担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其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第二十三条 派员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公派留学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开展绩效考核,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奖学金项目人员派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留学人员派出期间取得的成果等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派员单位外事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外事纪律的留学人员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奖学金项目申报、遴选、派出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奖学金项目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年度综合评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