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办电〔2020〕43号
徐州市安委会,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20﹞35号)要求,经研究,省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决定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20年9月中下旬。
二、督查内容
(一)地方政府层面
1.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2.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情况。落实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牵头部门深入研判、排查煤矿安全风险和突出问题情况,围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从政府层面建立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
3.推进灾害严重煤矿关闭退出情况。推动灾害严重及安全风险隐患较大煤矿关闭退出情况。
4.组织开展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情况。组织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规复工复产等情况。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2.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煤矿三年行动牵头部门对照制定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和分解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措施及落实情况。深入研判和排查地区煤矿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问题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对辖区煤矿企业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的检查指导情况。
3.灾害严重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情况。2020年关闭退出煤矿加强日常检查情况。
4.开展打非治违情况。对典型案例处罚、问责、曝光情况。
5.执法检查情况。是否明确每一处煤矿监管主体,建立“一矿一册”安全风险预控台账,精准制定“一矿一策”监管监察执法方案。是否坚持重大灾害防治为重点检查内容,是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突出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层面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细化具体措施和落地见效情况。
2.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落实《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覆盖煤矿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公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实现“一岗一清单”。上级公司是否超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对所属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情况。
3.重大灾害治理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冲击地压灾害治理为重点开展灾害治理情况,牢固树立区域治理、综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灾理念,冲击地压矿井采取区域先行的综合防治措施情况。
4.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措施,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情况,整改责任、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是否明确,并不断更新完善“两个清单”。
5.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并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以及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处置情况。
三、监察组织
成立1个督查组,由江苏煤矿安监局分管领导带队,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徐州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检查、全省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和分类处置等工作,对徐州市人民政府、沛县人民政府、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及所煤矿开展综合督查(督查组成员、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被督查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督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形成报告于2020年9月20日前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在督查工作中要注重开展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破解新难题,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督查组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细则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禁酒令,杜绝餐饮浪费,轻车从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联系人及电话:东辉,025-83332430。
附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