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的要求,现将我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改征为资源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 年9 月1 日起,全省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征收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做好2020 年9 月1 日前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清算、追缴的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收入,仍通过“其他水资源费收入(103071999)”科目,按照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本通知自2020 年9 月1 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