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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回头看”暨专项执法落实情况交叉核查工作的通知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全省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回头看”暨专项执法落实情况交叉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应急电〔2020〕75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督导组要求,按照我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回头看”暨专项执法落实情况交叉核查工作(以下简称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主要内容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冶金工贸专项整治粉尘防爆方面工作开展以及专项执法落实情况;粉尘作业场所单班作业10 人以上铝镁金属粉尘、30人以上木质粉尘企业和所有高镁合金机加工产生废屑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重点是:

1.核查专项整治以来对辖区内相关企业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督查粉尘专项执法检查是否覆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6项重点事项,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

3.相关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冶金工贸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铝镁机加工企业粉尘(废屑)处置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是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是否对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

二、核查组组成及分组情况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统筹整合监管处室和执法机构力量,成立核查组,由相关工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相关业务的监管处室、执法机构人员和粉尘防爆专家组成,每组原则上不少于4人,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可增加人员和专家,分小组开展。请各地按照核查安排(见附件1)组织核查,核查前商省厅再安排1名粉尘检查专家。省厅将适时派员参与相关地区的核查。

三、时间安排

9月下旬至10月底。具体核查时间由核查组与相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商定,并将检查人员组成及工作计划报省厅。

四、核查方式

(一)各核查组要听取所到地区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铝镁机加工废屑处置监管和粉尘专项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台账及今年以来执法检查资料。

(二)对企业核查参考应急管理部对江苏专责督导“三位一体”检查模式,召开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和总结会。启动会简要了解企业围绕检查重点事项自查自改情况,调阅企业台账资料。在检查文件台账的同时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要覆盖到企业所有成套除尘设备、粉尘(废屑)存储场所,以省冶金工贸专项整治粉尘防爆领域重点内容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铝镁机加工企业粉尘(废屑)处置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主要参考,核查和执法精准覆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和《高镁机加工企业废屑处置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11项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要问题要拍照留存。总结会上将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反馈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

(三)核查组要对企业除尘设备和粉尘(废屑)处置场所进行核实确认,严格把握判定标准,查准、查清、查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要问题,如实填写《企业现场核查表》。

五、有关要求

(一)要配合好核查工作。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要求提供汇报材料和相应执法文书,执法监督要覆盖所有被核查粉尘企业的执法情况,核查不足10家企业的地区,至少抽查10份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文书。在核查开展的同时,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运用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前,通过系统内置专属模块,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结束后,按照核查组反馈清单,在系统中形成检查记录;对核查组检查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下达相关文书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实施闭环管理。

(二)要严格规范执法。对核查组检查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或设备使用的相关文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金属粉尘采用正压和粉尘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清理干净;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要及时汇总核查情况。核查结束后,各核查组要以设区市为单位形成核查工作书面报告,连同电子版及时报送省厅执法监督局。报告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小结,粉尘专项执法监督情况(从执法内容精准、执法程序规范、严格行政处罚等方面总结经验及指出不足)。附件包括:《企业现场核查表》及《企业现场核查隐患和问题移交表》,《企业核查情况汇总表》;被核查地区工作汇报材料;因关闭、长期停产、设备已经拆除等未实际开展核查的企业情况说明(需属地市级应急管理局盖章)及照片等。

(四)要完善监管资料。各设区市在核查工作基础上,督促县(市、区)按照《企业现场核查表》要求对辖区内其余粉尘(废屑)涉爆企业开展摸牌,填报信息务求准确,为3年内执法重点事项问题“清零”打好工作基础;11月底前完成所有粉尘涉爆、高镁合金机加工企业的的排查工作,并形成汇总表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执法监督局。

(五)要严守工作纪律。各核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落实好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核查期间,各核查组人员相关费用由各自单位承担,省厅指派专家相关费用由省厅承担。所有参与核查的人员不得接受被核查企业的馈赠、宴请,不得从事与核查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

检查企业名单及相关表格另行印刷下发,省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陶建明,18066119361。

附件:核查安排.doc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