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6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政策主题: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7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物流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和精简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5)的要求,向海关申报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
二、关于简化进出境船舶境内续驶申报
进出境船舶在办理进境申报手续时,应规范填报航次摘要、船上非旅客人员名单、船上非旅客人员物品清单数据项;境内续驶时相关情况如无变化,则无需填报。
三、关于调整境内沿海港口空箱调运申报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只需向调出地海关申报沿海空箱调运申报单电子数据,无需再向调入地海关申报。
四、关于推行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结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装卸完毕或者旅客全部完成上下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驶离。
进出境运输改营境内运输、进境后停驶等仅进境(港)的运输工具,在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下船(机)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工具完成报关放行手续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
五、关于简化短途定期客运航线船舶申报
航程在4小时以内的进出境水路定期客运航线船舶,运输工具负责人无需向海关申报每航次的抵港航行计划、抵港预报动态、进境预申报单、离港航行计划,仅需向海关申报每航次的抵港确报、离港确报及进境(港)申报单、出境(港)申报单等电子数据,并在每日航班开航前申报进出境(港)当日航行计划、在每日最后一次出境(港)航次执行后提交结关申请电子数据。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的规定.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