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商开发函〔2020〕695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升载体平台的开放能级,按照《江苏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苏商开发[2019] 4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江苏省国际合作园区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
1.体制机制健全。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编制了国际合作园区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配套制订了相关扶持政策,设立配备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2.选址科学合理。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须设立在所属开发区的实际管辖区范围内,申报的规划面积、四至范围必须清晰,且区块相对完整。
3.符合有关规划。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须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及省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所属开发区的规划环评已通过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查。
4.合作内容务实。有明确的合作国别(地区)导向,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县(市、区)政府(或更高层次的官方机构), 与特定国别(地区)的政府部门、贸易投资促进部门、商会或行业协会、著名跨国公司或科研院所等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合作内容较为务实。
5.产业集聚初显。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已集聚一定规模和数量的特定国别(地区)优质企业和项目,扶持创新创业政策的体系较为完备,法律、财务、融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团队健全,初步形成了与特定国别(地区)优势、重点产业相配套的产业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明显的带动、辐射作用。
(二)申报主体一般为开发区管委会。
二、申报材料
(一)设区市商务局关于申报江苏省国际合作园区的请示件、初审意见(推荐函)。
(二)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所属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请示件。内容包括: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发展基本情况、申报的规范名称、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申报区域原则上应位于所属开发区实际管辖区范围内)、整体位置示意图、现有成效亮点及下一步推进举措等。
(三)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国际合作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国际合作园区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与特定国别(地区)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等。
(四)其他反映与特定国别(地区)合作特色亮点的证明材料(如特色营商环境营造、配套重大经贸活动、专业人才引进等)。
(五)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保证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本地具备申报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并做好相关组织指导工作。
(二)请符合创建条件的有关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设区市商务局。其中,《申报省级国际合作园区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申报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特定国别(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对开发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020年10月22日前正式行文将通过初审的本地开发区申报材料(纸质、电子材料各1份)报送省商务厅。
(四)省商务厅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复审和专家评审,择优评定国际合作园区。
(五)现有设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合作集聚区,也可参照《管理办法》进行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各创建开发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过程中有弄虛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省商务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二) 省商务厅将对创建成功的省级国际合作园区授牌,列入全省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联系人:省商务厅开发区处刘丹
电话: 025- -57710335,18951972801
附件: 1. 申报省级国际合作园区基本情况表
2.申报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特定国别(地区)企业基本情况表
江苏省商务厅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