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实施细则》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扶持范围分类明确扶持方向、遴选程序、申报或承接主体条件、资金扶持方式、扶持原则和标准等。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预算批准情况,结合文化和旅游方面年度工作任务加强资金统筹,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并安排资金。除工作任务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固定分类项目数量和分类资金总额。
第四条 申报或承接主体条件:项目采用申报制的,申报或承接主体条件在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中明确。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承接主体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扶持标准作为采购金额的测算标准,资金按采购合同下达或支付。
第六条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遴选程序的,按明确的程序执行。其他情形按以下两类遴选程序分别执行:
(一)采用申报制的,执行申报评审程序。申报评审程序主要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可选)、会商、公示、报批等环节。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适当增减环节。
(二)项目事前确定而承接主体不确定的,可以选择政府采购程序、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符合《管理办法》扶持范围但《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事项,或《实施细则》中明确为一事一议的事项,均作为一事一议事项,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承办处室提出,财务处进行审核,并根据厅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管理办法》明确的扶持范围和项目类型特点,进一步研究探索因素法分配办法,分配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 文化和旅游活动类
第九条 扶持方向: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或联办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文物)活动。包括:文艺展演(展览)、文化惠民活动、群众文化活动、节庆活动、文物展览、非遗展示、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境内外文旅展会、境内外旅游推广活动等。
第十条 遴选程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定向委托方式、有关规定程序或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确定。
第十一条 扶持方式: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十二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对参加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2.对具体承办活动的地方或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3.对国家文华大奖、文化艺术群星奖、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江苏省文华奖、江苏省五星工程奖、江苏省戏剧文学奖等的获奖(提名)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补。
4.扶持标准根据活动方案、活动预算、奖项等级、奖项种类和切块经费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创建评定考核类
第十三条 扶持方向:文化和旅游(文物)领域创新示范等创建、评定、考核类项目。
第十四条 遴选程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有关规定程序或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确定。
第十五条 扶持方式:以奖代补等
第十六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根据国家、省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年度创新示范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对创建、评级评定和考核项目给予一定的奖补。
2.具体奖补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和切块经费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优秀艺术作品类
第十七条 扶持方向:省级重点打造的舞台艺术、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等。
第十八条 遴选程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定向委托方式。
第十九条 扶持方式:补助等
第二十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对列入江苏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江苏省现实题材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计划、群众文艺精品创作等的作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2.对旅游演艺项目、小剧场精品剧目、主题艺术创作、创作采风等项目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3.扶持标准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切块经费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类
第二十一条 扶持方向: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改善和配置、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产品购买等。
第二十二条 遴选程序:已明确具体对象和标准的,定额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其他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定向委托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扶持方式:补助、实物扶持等
第二十四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补助经济薄弱地区“送戏”下乡4000元/场。
2.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中明确的第三档-第六档地区(以下简称经济薄弱地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3.旅游厕所按新建、改建分苏南、苏中、苏北进行差别化奖补,苏北五市按当年确定的最高标准进行奖补。
4.对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改善和配置、古籍保护工程、“送书”下乡、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产品购买等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5.除“送戏”下乡外,其他项目的扶持标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切块经费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类
第二十五条 扶持方向: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和重大工程等。
第二十六条 遴选程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定向委托方式。
第二十七条 扶持方式:补助等
第二十八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每人0.8万元/年。视切块经费等情况可以适当增减。
2.对非遗旅游融合项目、非遗旅游精品线路打造、传统戏曲小舞台小剧场曲艺书场内容建设、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培育以及传统工艺振兴、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理论研究、成果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作、从业人员培训以及重大平台宣传传播等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3.除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外,其他项目的扶持标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切块经费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章 旅游广告投放类
第二十九条 扶持方向:旅游广告联合投放和省级自主投放。
第三十条 遴选程序:
广告联合投放:调查摸底、专家论证、党组审议、组织申报、政府采购、签署合同、资金下达或支付等。
省级自主投放:项目提出、专家论证、党组审议、政府采购、签署合同、资金下达或支付等。
第三十一条 扶持方式:补助等
第三十二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广告联合投放实行差别补助政策,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给予苏南地区不超过30%、苏中地区不超过40%、苏北地区不超过50%的补贴。
省级自主投放广告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给予全额补助。
第八章 产业发展类
第三十三条 扶持方向:文旅融合建设类项目、文旅融合贷款贴息类项目、产业融合新业态类项目、文旅产业平台类项目和促进文旅消费类项目等。
第三十四条 遴选程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扶持方式:建设引导、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
第三十六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对拟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性支出给予项目补助。
2.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不超过贴息期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60%,单个项目贴息上限为500万元。
3.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4.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预算的30%,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5.对促进文旅消费的项目或单位采取建设引导、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和办法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切块经费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章 旅行社企业类
第三十七条 扶持方向:根据旅游市场发展形势设立奖项,对年度业绩优秀的旅行社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遴选程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扶持方式:以奖代补
第四十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1.根据年度旅游接待规模、消费水平等实际,设立奖项。
2.按业绩排名给予奖励,同一家旅行社企业不重复享受各奖项,如均进入排名,则按奖励等级和金额高的一项给予奖励。
3.专项奖按照专项评审规则评定后给予奖励。
第十章 文旅宣传品设计制作类
第四十一条 扶持方向:面向境内外市场的文旅宣传片拍摄制作、画册、宣传折页及相关宣传物料设计制作等。
第四十二条 遴选方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定向委托方式。
第四十三条 扶持方式:全额补助
第四十四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章 科技教育类
第四十五条 扶持方向:文化和旅游发展科研课题、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文旅装备技术重点研发基地、省文化和旅游重点实验室项目、行业人才培养等。
第四十六条 遴选方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定向委托方式。
第四十七条 扶持方式: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四十八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章 其他类
第四十九条 以上各类未列入的,年度工作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
第五十条 遴选方式:采用申报评审程序、政府采购程序或定向委托方式。
第五十一条 扶持方式: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五十二条 扶持原则和标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可根据形势和工作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为2020-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