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0〕8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力度,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持续扩大改革成效,现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三批国家集采)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合同签订

根据第三批国家集采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合同每年一签。我省采购合同实行网签,相关医疗机构应于2020年10月20日前与中选企业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通过有效电子印章签订采购合同。

二、医保资金预付和支付标准制定

(一)医保资金预付。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5号)有关要求,做好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医保资金预付工作,预付金额不少于采购合同金额30%。对于合同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需求量,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协调相关医疗机构明确预期需求,并结合医疗机构预期需求和此前采购特点,继续给予医保预付。

(二)支付标准制定。第三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在我省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未中选药品,省医保部门将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梯度调整”的原则,分批次梯度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三、中选药品挂网及执行

省平台按规定将经中选企业确认的中选药品按相应中选价格挂网。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省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四、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及使用

省平台挂网药品中的第三批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应按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后方可继续挂网:

(一)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已在其他省份梯度降价的,生产企业应以其他省份梯度降价后的最低价为上限,主动申请调整挂网价格;尚未进行梯度降价的,生产企业应按照梯度降价要求,主动申报降价后的挂网价格。

(二)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生产企业应以本产品全国各省级(区、市)现执行价格中的最低价和第三批国家集采《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江苏)中选结果表》中同品种中选价格的低者为上限,主动申请调整挂网价格。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暂停挂网。

医疗机构在确保可以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和使用习惯,适量采购使用省平台挂网的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测确保质量安全,要积极调配产能做好供应保障,要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确保及时供应。若在合同期内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对超出约定量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应继续按中选价格及时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能继续供应或供应不及时情形严重的中选药品,将遴选其他符合要求企业替补保障剩余合同期内的药品供应。

(二)确保合理使用和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平台线上采购中选品种,并按零差率要求以采购价销售。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患者教育,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 30 天。鼓励医疗机构就超出约定量的需求与相关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一经查实将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加强省市县三级联动。健全上下联动机制,省医保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集采结果执行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各设区市、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预付、结余留用考核等具体执行工作,同时负责监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医保部门报告。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