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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20〕7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深入推进我省经济开发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深度融入“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彰显开放底色,激发改革活力,强化创新驱动,注重分类指导,推动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为全省率先形成新发展格局、勇当我国科技和产业创新的开路先锋、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提供坚强有力支撑。

二、高水平推进开放合作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支持全省经济开发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拓展利用外资领域,着力稳定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制造业利用外资比重,提高引资层次和水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建立外资总部经济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探索建设外资总部经济集聚区。各地各部门应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投资促进工作。积极推动符合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落户,对重大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地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经济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大力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鼓励经济开发区制订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一线岗位人员,可实行特岗特薪。充分发挥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作用,探索搭建联动招商机制,支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各地可对由经济开发区组织的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境招商公务团组在出国批次、人员数量、人员组成上给予适度倾斜,对招商活动相关经费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港澳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对外贸易质量。充分发挥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引导作用,支持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积极引导加工制造、研发设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销售服务等高附加值产业向区内集中。稳步推进关税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全覆盖,进一步提升海关、税务和保险机构信息化联动水平,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

(四)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经济开发区主动融入“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产能合作示范区建设运营,与知名跨国公司、专业园区开发企业等合作开拓第三方市场,为企业“走出去”集聚发展搭建良好平台。参与江苏对口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建设跨区域扶贫协作共建区中园,实现重点领域产业合作和分工协同。鼓励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围绕重点产业和领域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推动国际先进技术、高端制造项目、科技研发、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国际合作园区落地。鼓励外资、港澳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的建设与运营,支持驻国(境)外经贸代表机构为国际合作园区引进项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一)优化机构职能设置。根据经济开发区不同发展阶段、功能定位、管理模式和发展需要,推动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对处于起步阶段、区域范围相对独立的经济开发区,要聚焦经济发展主责主业,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原则上交由属地政府承担。对托管代管乡镇(街道)的经济开发区,应进一步理顺与所辖乡镇(街道)的关系,职能各有侧重。对经过多年发展、产城融合度较高的经济开发区,积极推动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具备条件的可与所在行政区实行一体化管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调整内部管理机构,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扁平化管理,职能机构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管理层级,编制、岗位和资源向招商引资一线和服务企业一线集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外,市级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向经济开发区派驻机构。(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经济开发区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合理分离。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开发区,或托管现有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开发区国有公司如参与招商引资项目,须全面做好论证评估和风险防范,规范履行决策程序,防止国有投资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益。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展债券融资。支持在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开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整合优化发展。以“一县一区、一区多园”为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空间整合、管理合一、产业错位、功能优化的目标,按照先空间、后管理、再功能的步骤,以大带小、以强扶弱,有序分类推进经济开发区的整合优化。鼓励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规模较小的开发区或功能园区,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优先对省级以下各类“小、散、弱”的开发园区进行整合,实行“开发区+功能园区”“一区多园”模式,被整合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调整为主体经济开发区职能机构性质的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职能匹配、能放尽放、精准赋权”原则,将能放尽放且助推开发区建设发展的经济管理权限依法精准赋予经济开发区。聚焦市场准入和投资建设审批的全链条,再赋权一批契合开发区实际需求、有利于高质量发展、能够接得住用得好的审批事项给经济开发区。全面推行省级经济开发区行使县(区)经济管理权限,对发展效益高、办件体量大的经济开发区,试点探索赋予设区市经济管理权限。重点支持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借鉴利用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经验,推动相关领域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争取将部分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的国家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下放至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下放或委托审批权的事项,逐项明确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化开发区区域评估改革,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费用、缩短审批时间,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惠企便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自主可控优势产业集群。各经济开发区应科学确定主导产业,加快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工程机械、物联网、前沿新材料、核心信息技术等省级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智能化绿色制造等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支持区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培育世界级龙头企业和品牌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江苏证监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支持经济开发区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现代供应链管理、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发展社区服务、医疗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建设与产业创新匹配的生活基础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建设商务创新区,完善高水平金融商贸、文博旅游等功能配套设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信息基础设施。组织推动经济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产业园、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区和大数据开放共享与应用试验区的创建工作。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经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提升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围绕经济开发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全面梳理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确定补链强链固链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强化项目支撑,实行产业链精准招商,推动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协调发展。鼓励区内优质企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实施高端并购、强强联合,加快形成一批本土领军型企业。加快标准厂房、技术研发、信息服务、质量检测、原料供应和物流配送等园区产业链公共平台建设,为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平台和创新平台,优化经济开发区创新发展生态体系。积极支持经济开发区筹建国家级大科学装置,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建设。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实施优势核心产业专利导航。(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园区绿色发展。认真实施《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充分发挥园区规划环评宏观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推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支持经济开发区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积极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选择符合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开展生态环境政策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支持经济开发区推动集约建设、共享治污,进一步降低企业治污成本。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提升污染物收集、处置、环境监测监控和能源清洁化利用能力,实现园区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率10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全省经济开发区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健全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压实经济开发区区域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足配强具有执法资格条件的专职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组织开展经济开发区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实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力争10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成为省级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经济开发区安全风险评估完成率100%,集约化可视化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成率100%。(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统筹安排空间布局,保障重大项目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经济开发区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和科教用地按规定兼容复合利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积极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力度,探索建立分层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体系。(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进一步提升全省经济开发区的财政自主权,完善经济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和核算制度。省内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金融服务,加大政策性资金投放力度,积极促成重大项目落地。鼓励经济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和引导私募基金参与或通过产业基金方式对区内相关企业进行投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证监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吸引集聚高水平人才。推动经济开发区强化“双招双引”,通盘布局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对引进的人才项目,按照招商项目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支持经济开发区加大力度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积极引进企业急需的一线应用型人才,在户籍办理、出入境管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协调配合

(一)强化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省各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商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经济开发区创新提升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工作成效明显的经济开发区予以表彰,对各类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形成制度总结推广。(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注重考核引导。进一步优化完善经济开发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开放水平、创新能力和稳外贸稳外资等指标权重,巩固提升全省经济开发区对外开放主阵地的功能。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综合排名、分项评价靠前以及进位明显的经济开发区,给予省财政资金奖励,对成绩突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各地各部门要着力营造良好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经济开发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