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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灾害威胁严重矿井专项监察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灾害威胁严重矿井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传〔2020〕31号

各煤矿企业,徐州监察分局:

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根据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安排,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灾害威胁严重矿井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20年11月                                       

二、监察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方面。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煤矿企业及煤矿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持续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煤矿企业及煤矿是否持续加强安全管理,满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规定的持证条件。

(二)灾害威胁严重矿井方面

1.冲击地压防治方面。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完毕,是否重复发生;是否严格落实冲击地压矿井安全论证报告或“回头看”报告专家审查意见;是否按照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工作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全省冲击地压矿井分类处置的意见》。

2.瓦斯治理方面。“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完毕,是否重复发生;是否建立完善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按事故追究责任;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报表报送、审签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可靠并正常运行。

3.水害防治方面。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整改完毕,是否重复发生;是否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落实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探、放验);是否坚持井下探放水工程“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并在现场严格兑现落实。

4.火灾防治方面。是否深刻汲取重庆“9·2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是否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是否对煤矿五大系统(通风、提升、运输、压风、排水)的设备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是否按规定采取灌浆、氮气、二氧化碳、阻化剂等防灭火措施,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监测系统并认真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

5.做好岁末年初重点工作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组织制定关键时段特殊性安全措施;是否从容、有序组织生产,科学制定月度生产计划和各项指标;是否落实上级企业包矿盯守措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强化要害岗位值班值守;是否加强设备检修、系统改造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兑现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提前做好井筒、变电所、风机房、提升机房等关键部位和要害场所的防寒防冻防火工作;是否对动火、爆破、大件提升运输、探放水、敲帮问顶等关键作业环节,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超前安排好应急物资、装备、人员,进一步完善落实应急预案。

三、监察组织

省局将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抽查,徐州监察分局要灵活采取“解剖式”“动态性”等监察方式,确保对辖区煤矿的“全覆盖”监察。

四、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监察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隐患及整改清单备查。

(二)专项监察开展前,在徐州监察分局召开预备会,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开展廉政提醒,请徐州监察分局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会务工作。

(三)专项监察结束后,徐州监察分局要配合做好专项监察总结工作,梳理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矿井灾害治理,保障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意见。

(四)全体参加监察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禁酒令,严守执法纪律,保持良好工作作风。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