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职称〔2020〕3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乡土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11月印发的《江苏省乡土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19〕46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