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依据发生调整变化,各部门要及时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并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地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精简整合中介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中介评估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杜绝连篇累牍形式主义的评估。要抓住评估的核心内容,压缩评估报告“厚度”,提升评估报告质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要大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评估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

三、大力推行区域评估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地方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实行区域评估的区域,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省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六、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6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