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20〕30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普惠金融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省本级专项资金;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等。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引导奖励等专项资金评审,依监管职责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和实施细则;按年度组织实施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申报、会审、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一)建立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对基金项下子产品给予风险补偿。
(二)支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代偿进行补偿;实施担保费补助,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等进行风险补偿;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奖励等。
(三)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从业组织等发展。对农商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小微企业转贷等机构(组织)进行风险补偿;实施农商行系统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监管服务体系建设等。
(四)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实施“科创板”上市奖励;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奖励;实施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实施上市培育基地建设专项奖励;实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引导奖励。
(五)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实施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绿色债券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担保奖补等。
(六)中央普惠金融政策配套。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规定,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贸民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安排配套资金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资金池增信、风险补偿、以奖代补、费用补助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实行因素法切块分配的,主要采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组织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主要包括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并下达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县财政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履行审核责任,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资金,进一步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
第十条 各市县财政局于次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具体包括: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情况报告,专项资金审核、下达情况汇总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对省级机构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向省级机构下达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可自行组织审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开展审核工作。省级机构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新型金融组织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按要求落实信用承诺,向当地财政部门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准确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申报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追回的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下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对于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视情节采取收回、核减奖补资金等方法对申报单位予以惩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适时调整完善相关的制度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