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作出明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一定要下决心清理不规范的中介服务,特别要坚决整治‘红顶中介’”“要积极探索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逐步改为政府购买,使可能存在的‘背后关联’、随意收费行为,变成光明正大的‘明码标价’,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支撑辅助,但企业群众也不同程度反映中介服务还存在事项多、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等问题。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苏政办发〔2016〕9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中介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经请示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省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经省有关部门座谈研究、书面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通过本次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由原18个部门(含省地震局、气象局)75项,精简为14个部门(含省地震局、气象局)46项,事项精简38.7%。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围绕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在逐项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对应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落实清单管理。明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各部门依法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报省政务办备案,向社会公布。
二是精简中介评估。整合、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提升评估的质量。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中介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
三是推行区域评估。在开发区、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评估结果区域内项目共享,评估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四是规范中介收费。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五是破除中介垄断。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六是加强中介监管。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监管,严肃查处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政府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调整规范,各市、县(市、区)是否调整?下一步如何规范中介服务?
今年3月,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要求各地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对本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并按程序调整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省有关部门加强条线工作指导,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下一步,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中介事项清单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快推进“网上中介超市”建设,降低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机构信用监管,打造公正公开、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