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农〔2020〕101号

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江 苏省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9日  

 

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规范政策 性农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及业务奖补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全国农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关于做好我省农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财农〔2017〕130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统筹省以上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对我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

本办法所称省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

“双控”是指控制业务范围和控制担保额度,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省农担公司应严格执行农业融资担保“双控”标准、政策性业务比例、担保费率、综合融资成本等政策规定, 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省农业农村厅配合省财政厅对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 

第五条 对省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省财政根据市场化运营成本确定的担保费率与实际向贷款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的差额给予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用于支持省农担公司降低担保收费、扩大业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等。 

第六条 对省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 务,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5%的担保费补助,其中对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补助不超过1.8%。 

担保费用补助按“上年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 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测算。 

第七条 省农担公司执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规定,减免政策性农业担保费率的,省财政另行给予减免部分的担保费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在综合考量省农担公司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风险管理等指标和绩效考核情况基础上,适当给予省农担公司担保业务奖补。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用于风险代偿、建立省级农业融资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第十条 对省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奖补。 

担保业务奖补按“上年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测算。 

第十一条 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资金在省以上相关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原则上,执行全国统一政策规定的,从中央财政下达资金中安排;执行省制定政策的,统筹资金安排。中央财政下达的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足额下达给省农担公司。

第十二条 年度担保费用补助、业务奖补资金由省农担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省财致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拨付。

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资金可采取预拨、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省农担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管理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套取、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