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全面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发展、聚力创新、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江苏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置准入条件。
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落实国家关于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对海上风电项目通过竞争配置方式组织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电源项目和火电项目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投资和经营发电配电售电业务。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体制改革,支持用户自主选择上游资源方。支持民营企业以参股形式开展基础电信运营业务。
在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资金支持,不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另设负面清单。严控大型公立医院单体规模扩张,支持民营资本投资建设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的规定,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民营资本建设养老、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平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合规设立地方金融从业机构。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领域,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和隐性门槛。
(二)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完善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修复办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持续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格审查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并及时进行跟踪评估。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
(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限定企业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以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企业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等。完善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加大查处限制及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加招投标违法行为。
(四)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要素资源。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供应土地,分配能耗指标,制定、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统筹使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应用、其他要素资源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条件,确保民营企业平等获得要素资源。
二、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减租降息等纾困惠企政策,确保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加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和涉企价费优惠政策落实督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加大涉企保证金清理力度,凡不在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项目一律取消,对违规收取以及逾期未返还的保证金要及时全额返还企业。
(六)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贷款条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条件。支持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创新信用评价方式,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为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七)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和融资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鼓励发行可转债、可交换债、绿色债券等特色债券,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完善政府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和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推广应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探索建立应收账款核心企业库。
(八)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健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惩戒机制,加快推动各级政府和国有大型企业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在约定的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约定义务。加大审计、监察力度,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
三、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九)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建立健全涉及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小额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机制,加强对长期未结案件的督办,减轻企业诉累。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
(十)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民营企业黑恶势力犯罪、涉民营企业“盗抢骗”犯罪、食药环领域犯罪以及其他严重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坚决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持续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四、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十一)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决策机制,形成有效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扩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范围,竞争性领域允许民营资本控股。推进重点民营企业人才人事综合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简易注销改革,畅通市场化退出机制。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供给制度,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继续实施“百企引航”“千企升级”“高企培育小升高”和创新型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建立100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支持民营企业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牵头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
(十三)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产业、公共服务、绿色环保、信息通信等领域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提升民营企业把握国际市场动向和需求特点的能力、把握国际规则能力、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和防范国际市场风险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经贸和技术研发合作,扩大贸易规模。
五、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四)引导民营企业守法经营办好实业。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鼓励民营企业弘扬工匠精神,聚集实业、做精主业,不断提升企业发展质量。总结宣传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典型案例。
(十五)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发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支持民营企业与贫困地区及群众建立产销对接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慈善事业,参与对口支援和帮扶合作。
(十六)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家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爱国情怀,弘扬企业家精神。充分发挥党员民营企业家和老一辈民营企业家作用,引导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努力实现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
六、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十七)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多形式多方式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诉求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中兼职。
(十八)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和执行机制。全面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政策执行不搞“一刀切”。
(十九)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严禁公务人员在办理企业事项时设置障碍、谋取利益。
七、组织保障
(二十)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效融合。
(二十一)完善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健全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全省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发布全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报告。适时启动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条例立法工作。
(二十二)健全舆论引导和示范引领工作机制。加大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事迹。在各类评选表彰活动中,平等对待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20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