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函〔2020〕178号
张锋等3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医药流通企业回款老大难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推进以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采购成本为目标的国家谈判降价和GPO模式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试点扩围、第二批集采、第三批集采有序推进,药品价格大幅下降,改革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2020年4月,“4+7”试点一年期满,25个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达约定采购量的2.4倍,兑现了“带量”的承诺,现已顺利开展新的采购周期,并融入全国试点扩围;试点全国扩围已实施7个多月,采购进度达约定采购量的1.6倍。第二批集采启动前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除湖北外,其他省份均按时实施中选结果。实施近4个月来,采购执行进度达59%。近期启动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8月20日,第三批国家药品集采产生拟中选结果,56个拟采购药品有55个采购成功。与当前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拟中选药品平均降价53%,与前两批集采平均降幅相当。三批国家集采共包括112个药品,按约定采购量测算,每年费用从659亿元下降到120元,节约539亿元,其中因降价节约274亿元,因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产生的替代效应265亿元,显著降低患者费用负担。集中带量采购通过以量换价、确保使用,挤出药价水分,净化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医疗机构收支结构“腾笼换鸟”、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改革医务人员薪酬制度创造了空间。
二是地方药品带量采购取得积极进展。在国家组织集采的基础上,我们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按照国家集采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探索其它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河北、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青海等省份选择高血压和糖尿病用药、抗生素、抗肿瘤药等部分采购金额较大的药品开展集采,取得显著成效,改革形成星火燎原之势。
三是将带量采购经验推向高值医用耗材。按照中央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的决策部署,2019年7月我局积极指导和推进安徽、江苏实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破冰,今年4月又指导京津冀等北方9省开展人工晶体联盟采购,4月重庆等4省份开展吻合器、补片等耗材联盟采购,在高值耗材领域探索完善采购方式,为更大范围内开展集采积累了经验。同时,山西、福建、陕西、浙江等也进行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探索。
二、关于及时回款
“保证及时回款”是降低企业成本,从而降低药价的重要因素,各部门均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份也相继出台了落实政策的相关细化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监督力度,有效保证回款速度。
一方面明确医保部门向医疗机构预付药款。《qi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中明确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另一方面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从“4+7”试点实际运行情况来看,“4+7”试点中选产品的30天结清率达到90%以上,医疗机构拖欠药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其中,上海、沈阳、大连、成都由医保部门预付货款给生产或者配送企业,厦门由医保部门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其余6个试点城市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预付货款。大部分试点城市预付货款比例达到50%,个别达到60%。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委员的建议,进一步高度重视医药流通企业回款问题,不断完善药品采购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