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0〕106号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无锡航空口岸关区代码为2320,江阴港口岸关区代码为2312)进口。

  二、增加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始承担无锡航空口岸和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附件: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式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