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2-3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监管水平,促进行业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苏检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状况实施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信用评价目录清单的制修订,指导和推进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分级分类监管,开展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规范透明、动态管理、运行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档案建设
第五条 依托苏检通平台,运用智慧监管手段,推进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在苏检通平台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根据信用信息目录清单,记录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目录清单包括(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主要仪器设备及环境、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其他法人证明文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等证明文件等信息。
(二)机构在线信用承诺公示信息。支持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在苏检通平台自主自愿填报资质证照、检验检测活动、合同履约、表彰奖励、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开展主动型、自律型信用承诺和公示。
(三)行政确认信息。获批建立或筹建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计量中心等相关信息。
(四)违法违规信息。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信息。
(五)履约能力信息。能力验证、年报直报、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等信息。
(六)其他信息。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参与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服务治理、承担社会责任等信息;参与长三角一体化、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等基地建设,引领行业发展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分类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对检验检测
机构实施信用评价,采用动态记分制。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A、A、B、C、D五级。
AA级(示范):信用分值90分及以上;
A级(信任):信用分值80分—89分;
B级(鼓励):信用分值70分—79分;
C级(鞭策):信用分值60分—69 分;
D级(整顿):信用分值60 分以下。
第九条 运用苏检通平台首次开展信用评价时,检验检测机构初始信用分值为80分。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运用苏检通平台,每年1月将检验检测机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推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分批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苏检通平台自愿申请注册后,可查询动态的信用状况,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AA、A级信用状况好、风险小的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对B级信用状况一般的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对C、D级违法失信、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检验检测机构,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采取相应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优先推荐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验检测机构。
第十五条 优先推荐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江苏省各级质量奖。
第十六条 推动长三角地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质监规发〔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扣分目录清单
序号 |
信息类型 |
评价要点 |
评价依据 |
记录分值 |
修复期限/ 承诺期限 |
确认方式 |
备注 |
1 |
机构基本信息 |
检验检测机构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主要仪器设备及环境、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其他法人证明文件)、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等证明文件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七) |
-1 |
1个月 |
通过书面审查、双随机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核查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未达要求的,每1项按记录分值扣分,上限5分。 |
2 |
机构在线信用承诺公示信息 |
信用承诺内容虚假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
-5 |
1个月 |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承诺书 |
重新自主作出信用承诺并公示,修复期满后恢复分值。 |
3 |
行政确认信息 |
未完成建立或筹建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计量中心信息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文件 |
-5 |
12个月 |
书面认定 |
超出规定期限。 |
4 |
违法违规信息 |
给予告诫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 |
1个月 |
证据材料 |
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发现存在问题的。 |
责令改正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10 |
1个月 |
法律文书、市场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相关信息等 |
按要求改正,期满后恢复分值,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办理。 |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15 |
3个月 |
|||||
责令整改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20 |
3个月 |
按要求整改,期满后恢复分值,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办理。 |
|||
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 |
/ |
法律文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相关信息等 |
信用分值直接扣至0分。 |
||
其它情形 |
年内受到其他部门处罚 |
-10 |
12个月 |
法律文书、举报投诉材料等 |
按要求改正,期满后恢复分值,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办理。 |
||
投诉举报较多,经查属实(3次及以上) |
-5 |
1个月 |
|||||
被行政约谈或警示约谈 |
-5 |
3个月 |
|||||
5 |
履约能力信息 |
未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2 |
/ |
法律文书、市场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相关信息等 |
|
未按要求上报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2 |
1个月 |
||||
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2 |
1个月 |
二、加分目录清单
序号 |
信息类型 |
评价要点 |
评价依据 |
记录分值 |
有效期 |
确认方式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信息 |
获批建立、筹建的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省计量中心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文件 |
2 |
12个月 |
书面认定 |
不同事项累计记分 |
获批建立、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计量中心 |
4 |
||||||
2 |
其他信息 |
获得国家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表彰、奖励 |
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
|
5 |
12个月 |
书面认定 |
同一事项表彰和奖励信息不重复得分,不同事项信息累计记分,业绩总分不超过20分。引领行业发展事项每一项加1分,总分不超过6分。 |
获得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表彰、奖励 |
3 |
12个月 |
|||||
其他引领行业发展业绩、承担社会责任等 |
1 |
12个月 |
|||||
说明:1、检验检测机构应自愿在线公示信用承诺后方可加分,分值5分;2、加分事项在取得12个月内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