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激励扶持 推进“双元”育人——《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解读)
特邀嘉宾:
周 琪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
王腊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曹玉梅 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志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系统总结了我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经验做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职业教育的最新要求,统筹考虑、合理界定各方责任,着力解决校企合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位的解读。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立法背景。
周 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深化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职业教育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江苏是职教大省,现有中等职业学校334所(含技工学校106所),高等职业院校90所,建成国家示范中职校58所、省示范中职校136所,国家示范高职院15所、省示范高职院28所。进入新时代,我省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更多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实践中,校企合作还存在优惠扶持落实不到位、合作各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企业参与热情不高、相关支持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制度保障方面只有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强制力不足,规范性也不强。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创新发展。条例在上一届常委会就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中的预备项目,本届人大常委会将其确立为正式项目。去年9月,省政府报送《关于提请审议〈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教科文卫委及时启动了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从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映来看,条例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尤其是学校和企业呼声强烈,期盼尽快出台。可以说,制定条例正当其时。
问:作为全国首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王腊生:该条例属于促进类法规,在立法过程中,为了使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巩固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彰显江苏地方特色,我们在以下几个方面下了功夫: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最新精神,将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特别是推进校企合作的新政策、新举措写入法规。二是遵循职教规律,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明确责任规则,厘清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强化利益保障,统筹兼顾校企合作中各相关主体的诉求和权益;优化政府扶持,补充和细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激励扶持措施,努力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双主体作用。三是根据江苏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校企合作开展遇到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吸收外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问:现实中,校企合作存在学校一头热、企业不积极的现象,条例是如何化解这一难题的?
陈志红:一是进一步明确学校、企业的双主体地位以及校企合作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二是鼓励企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进入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支持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三是进一步发挥校企合作在企业人力资源建设中的作用。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通过适合的方式单独招收企业在职员工开展学历教育,与企业共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四是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借鉴广东等省经验,规定对企业举办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校可以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职业教育集团或者其他形式的产教联合体。五是推进职业教育适应企业和市场的需求。规定学校和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培养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联合培养;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合作设置专业、研究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等内容。六是加大对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扶持保障力度。规定对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八的部分、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对于发挥学校主体作用,激发其参与合作的积极性,条例又有哪些规定?
王腊生: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的合作,任何一方积极性不足都会严重制约合作的开展。为此,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精神,把国家和省对学校的优惠扶持政策上升为法规规范,细化为可操作的切实举措,进一步明确了学校的职责和义务。为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规定学校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适应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方法,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为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规定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纳入。为了激发学校的积极性,规定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同时,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属于重大创新举措,有力回应和解决了地方和学校普遍反映的当前制约职业学校特别是中职深化校企合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使得相关扶持激励政策得以落实。
问:条例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曹玉梅:校企合作的目的是立德树人,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效维护。为此,条例规定,学生到合作企业实习的,应当签订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企业和学生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要求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同时,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此外,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还应当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以及未成年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实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