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的通知

苏煤安传〔2021〕5 号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21年2月

二、监察对象

全省煤矿

三、监察内容

(一)“一通三防”管理能力建设情况。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实际需要。矿井是否建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煤矿是否建立健全符合规定的瓦斯检查、防灭火、防尘、测风、瓦斯超限分析预警、通风仪器仪表维护调校。监测工、放炮工及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并持证上岗。

(二)矿井通风管理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独立通风。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

(三)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掘进的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鉴定。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爆措施。采掘部署是否有利于瓦斯治理,能否保证瓦斯治理的时间、空间,“三量”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低瓦斯矿井是否存在无风微风、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行为。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

(五)矿井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矿井消防供水系统。

(六)煤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并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四、监察方式

省局将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抽查,徐州监察分局要结合工作安排灵活采取监察方式方法,确保对辖区煤矿的“全覆盖”监察。

五、有关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监察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隐患及整改清单备查。

(二)专项监察开展前,在徐州监察分局召开预备会,完善工作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开展廉政提醒,请徐州监察分局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会务工作。

(三)徐州监察分局要提前分析研判煤矿灾害特点和重大安全风险,围绕专项监察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实施精准检查。

(四)徐州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将本次专项监察内容纳入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煤矿安全大排查,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督促煤矿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五)全体参加监察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执行禁酒令,严守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四风”;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联系人及电话:东辉,025-83332430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