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应急电〔2021〕7号
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为保障我省非煤矿山春节后安全、平稳、有序恢复生产建设,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就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履行复工复产工作程序。各地要督促春节放假,节后正常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自行组织复工复产验收,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符合复工复产必要条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并及时将复工复产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因存在重大隐患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相关隐患彻底整改后;长期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报请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经验收合格、下达复工复产指令后,方可复工复产。
二、严格把好复工复产验收关口。各地要按照属地安全监管原则,对停产整顿和长期停工停产的非煤矿山,严格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春节放假,节后正常复工复产的要进行抽查;要积极协调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卫健、电力等相关部门,形成保障矿山安全、平稳复工复产的工作合力。
三、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必要条件。各地要督促拟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检查,确保隐患彻底消除、风险有效管控;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机构、人员、设备、设施、应急救援队伍与装备等符合规定;建设项目要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规定,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辖区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的必要条件,并严格督促落实。
四、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执法措施。各地对复工复产工作走形式、走过场,方案不具体、检查不全面、问题隐患突出、不履行签字手续的一律责令停产,重新组织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的,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隐患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情形严重的要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对未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采取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凡在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抓好复工复产前后安全。各地要深刻汲取山东栖霞芴山金矿“1·10”爆炸、山东招远金矿“2·17”火灾和我省2020年中国高岭土有限公司观山矿“9·6”片帮冒顶、徐州铁矿集团吴庄矿“11·14”小井窜楼埋人等典型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外包队伍管理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资质、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外包队伍的一体化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督促企业加强停工停产期间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值班值守、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停工停产安全保障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开工生产后的领导带班、值班和现场安全管理,全面排查职工思想、身体状况,严禁思想不稳定、身体状况不佳职工上岗作业;盯住动火、爆破、检修、吊装、探放水、提升运输、皮带运输、火工品管理、敲帮问顶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突发问题和事件, 在确保安全和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有效防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建设,严防死守,确保安全。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及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于每周四12时前将辖区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情况报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