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31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主题:创业创新,融资促进
各银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融资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根据《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9〕19 号),现将《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财政局,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 年 8 月 16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根据《实施办法》设立的南京市创新创业贷款简称“宁创贷”。
第二条 《实施办法》印发后,原市级政银合作产品原则上向所有银行放开合作,原省级政银合作产品在征得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后向所有银行放开合作。
第三条 《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贷款, 参照执行。其中,小微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以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 12 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 12 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单户授信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元,是指按单个银行计算,单户企业表内融资(不含票据贴现)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没有授信额度的,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小微企业贷款后,又以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义为本企业申请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余额合并计算。原省、市政银合作产品对贷款上限和企业认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符合《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贷款皆纳入“宁创贷”统计范围。《实施办法》第三条中信用贷款等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占比,是指上年末“宁创贷”统计范围内所有的信用贷款和弱抵押、弱担保贷款余额与“宁创贷”总余额的占比。
第五条 《实施办法》第三条中信用贷款等弱抵押、弱担保贷款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不含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无有形资产抵质押的贷款。银行对第三方非全额担保需核定明确的担保额度,超过核定担保额度以外的贷款视同弱担保贷款(不含政银担、政银保以及银担、银保合作规定的银行分担额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视同弱担保。股权质押贷款质押手续由南京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和银行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市财政设立 10 亿元风险代偿资金池,用于银行发放“宁创贷”出现风险后的风险代偿。风险代偿资金每年预留 5%,作为风险代偿调剂资金,剩余部分按权重存放到相关银行。
第七条 原省级政银合作产品风险代偿资金仍按原规定存放,涉及的贷款一并纳入考核,应分配存放到相关银行的风险代偿资金超过原省级产品风险代偿资金存放额度的,超出部分资金存入相关合作银行,低于原省级产品风险代偿资金存放额度的, 不减少原存放额度。
第八条 风险代偿资金委托南京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开设账户办理存放和代偿资金拨付事宜。代偿资金存放形成的利息收入作为代偿资金来源。
第九条 获得“宁创贷”贷款的小微企业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水平,接受审计部门或其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符合“宁创贷”贷款范围的小微企业,使用“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金”周转续贷的,归还“南京市民营企业转贷互助基 金”的贷款视同生产经营贷款。
第二章 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立“宁创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组成,负责对“宁创贷”业务的宣传推进、风险代偿和增量补贴的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一) 负责对“宁创贷”工作的总体牵头协调工作。
(二) 受理银行参与“宁创贷”合作。
(三)预拨市级政银合作产品的风险代偿和省级政银合作产品的风险代偿补差。聘请中介机构对预拨的风险代偿资金进行审计。
(四)预拨省市政银合作产品的增量补贴。聘请中介机构对预拨的增量补贴资金进行审计。
(五)根据银行“宁创贷”业务开展情况计算风险代偿资金存放权重并存放到相关银行。
(六)定期通报银行“宁创贷”业务开展情况。
(七)定期组织对“宁创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原政银合作产品政策的管理。
(二)负责对原政银合作产品贷款企业的认定。
(三)负责对原省级政银合作产品政策规定的风险代偿的审核以及未纳入统筹管理的省级政银合作产品风险代偿的拨付。
(四)负责原政银合作产品合作银行的认定。
(五)负责原政银合作产品涉及的信息系统和“南京市‘宁创贷’财政补贴申报考核系统”(以下简称“宁创贷系统”)的数据衔接工作。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十三条 本市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宁创贷”合作银行应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写明加入“宁创贷”合作的意愿并同意《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相关条款,承诺如实申报风险代偿和增量补贴。银行参与原市级政银合作产品合作的,还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其中,“科技(文化)企业贷款”合作资格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牵头认定,“金陵惠农贷”合作资格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
第十四条 银行(包括本行上级行)单独和省级部门或区级部门开展的政银合作产品发放的贷款,可以纳入“宁创贷”统计范围,但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贴。对重复申报财政补贴的,一经发现,按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处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一般应在“宁创贷系统”上申报风险代偿和增量补贴。也可在线下书面申报风险代偿和增量补贴。采取线上申报方式的,银行应配合南京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做好申报补贴所需的电子印章等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宁创贷” 业务的宣传推进、相关台账的登记、资料报送以及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
第四章 风险代偿
第十七条 《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计算风险代偿比例的信用贷款等弱抵押、弱担保贷款占比和最高代偿限额口径,以银行上年发放的符合“宁创贷”规定的贷款实际发生数为计算依据。2021 年起,以“宁创贷系统”中录入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第十八条 银行发放的“宁创贷”贷款出现欠息或本金逾期, 或发生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后,经催收仍无法收回的, 银行于违约发生日起 60 天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于10 个工作日内对逾期本金办理提前代偿。银行应如实申报代偿资金,不得将《实施办法》执行前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或未到期的正常贷款通过转贷、续贷或其他方式转为“宁创贷”贷款。
第十九条 纳入“宁创贷”就高补低的省级政银合作产品仅限“苏科贷”“小微创业贷”“苏微贷”“创业担保贷款”4 个产品。符合原省级政银合作产品的贷款发生风险时,首先按照省级政银合作产品相关政策程序给予风险代偿。风险代偿比例低于“宁创贷” 规定,应由市级风险代偿资金补足的部分,在省级政银合作产品风险代偿资金下达后,由银行向市财政局申请代偿补差。代偿补差涉及到的贷款应符合《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风险代偿条件,代偿补差仅限于贷款本金。
第二十条 《实施办法》执行后,2019 年 4 月 1 日至年底发生的原市级政银合作产品风险代偿所需资金,由原有风险代偿资金列支。原市级政银合作产品之外的“宁创贷”贷款发生代偿,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调剂解决。2020 年起,代偿所需资金首先从存放在代偿申请银行的代偿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风险代偿调剂资金列支,超出风险代偿调剂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局从存放在其他银行的风险代偿资金中按比例调剂解决。原省级政银合作产品政策范围内的风险代偿所需资金仍从 原渠道解决,风险代偿补差所需资金从当年风险代偿调剂资金结余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调剂解决。征得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统筹使用风险代偿资金的,风险代偿资金列支渠道参照市级政银合作产品执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办理“宁创贷”逾期贷款风险代偿应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说明逾期贷款的简要情况及逾期原因,同时提交贷款借据、贷款合同、列入逾期贷款的标志资料电子影印件。并填报“宁创贷”风险代偿申请表,市财政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前代偿。
第二十二条 对提前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省级政银合作产品的代偿补差,由市财政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宁创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后多退少补。对风险代偿资金的多退少补于次年 3 月底前清算。
第二十三条 银行对财政提前代偿的逾期贷款应建立明细台账,尽职追偿。代偿超过一年的风险贷款,银行必须启动法律追偿程序。追回的资金扣除银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原比例及时返还市财政。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由银行申请,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核确认后可进行核销,银行对核销的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尽职追偿。发生代偿的银行每年 3 月底前应向市财政局及原政银合作政策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追偿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中途退出合作的,相关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清算风险代偿,对前期代偿资金继续承担追偿责任,定期报告追偿情况,及时返还追回资金。
第五章 增量补贴
第二十五条 增量补贴统计口径为:贷款余额增量=本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款余额。逾期贷款不计入贷款总量和增量。增量补贴由银行每年年初申报,其中,科技型企业、文化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并计算增量,科技型企业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文化企业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其他贷款合并计算增量。2021 年起,贷款总量和贷款增量均以录入“宁创贷系统”贷款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银行办理“宁创贷”增量补贴应向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填报“宁创贷”增量补贴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根据银行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预拨贷款增量补贴,对预拨的贷款增量补贴,由市财政 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确认后多退少补。对贷款增量补贴多退少补于次年初清算。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中途退出合作的,相关银行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清算增量补贴。
第六章 财政补贴申报考核系统
第二十九条 企业原则上在“南京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平台”上申报贷款(科技(文化)企业仍在原主管部门开发的信息系统中办理企业认定等事项),也可在线下向相关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条 银行应及时登陆“宁创贷系统”,于贷款发放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宁创贷”贷款资料录入“宁创贷系统”,或者和南京市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协商,从银行相关系统中将贷款资料导入“宁创贷系统”。录入(导入)“宁创贷系统”的贷款资料作为计算风险代偿比例、增量补贴和风险代偿资金存放权重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收到的市财政风险代偿款以及逾期贷款追偿信息录入“宁创贷系统”,作为市财政考核各银行代偿金额是否超过最高代偿额的计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 相关主管部门为开展相应政银合作产品开发的信息系统应根据“宁创贷系统”需要,补充完善相关数据源,做好和“宁创贷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企业认定等相关信息实时同步推送。
第三十三条 南京联合产权(科技)交易所作为“宁创贷系统”运行单位应做好“宁创贷系统”的日常维护,做好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银行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工作,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宁创贷”各项数据资料。对录入“宁创贷系统”的数据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办法》印发前,按原市级政银合作政策发放的贷款,其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到贷款到期。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明确。
附件:1.“宁创贷”风险代偿申请表
2.“宁创贷”增量补贴申请表
3.省级政银合作产品代偿补差申请表
4.“宁创贷”风险代偿划款通知书
5.“宁创贷”风险代偿资金返还告知书
6.“宁创贷”风险代偿资金收款确认回执
附件: 附件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