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审批〔2020〕1号
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9〕35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推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建设发展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宁自贸组办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现下放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为做好下放行政许可权限对接工作,明确承接单位权责,现就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对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
2.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许可;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二、确定下放和接收的时间
2020年4月10日是下放和接收上述行政许可权限的最后期限。2020年4月10日起,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依法依规受理和审批所接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卫生健康委不再受理下放的审批事项。市卫生健康委在2020年4月10日前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审批工作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江北新区,是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有序、平稳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对接工作。
(二)落实行政审批工作改革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全面落实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办理科室,推进集中审批工作。
(三)全面做好接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人员准备。要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并落实场地、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尽可能的进驻区政务中心。江北新区要将负责接收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人员、咨询电话和办公地址4月3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处,便于工作衔接。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68505050。
二是做好培训准备。市卫生健康委将做好对江北新区事业局安排的审批人员的培训工作,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在4月3日前组织接收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人员至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处学习两周,以熟悉和掌握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理解各下放项目的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申报材料等具体操作细节,提高业务能力。
三是制定行政审批规范和流程图。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按要求抓紧对所接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审批规范和流程图,并在单位网页上公示,更新“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公开办事依据、审批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方便群众办事。
四是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督查。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将对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重点督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服务制度开展审批工作,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建立行政审批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的行政审批服务行为。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1.4月10日起,市卫健委不再受理江北新区医疗机构内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申请,由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2.江北新区医疗机构邀请或聘请外国医师来华、港澳医师来内地、台湾地区医师来大陆行医短期行医的,应提交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可参考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做好本辖区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的审批工作。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1.4月10日起我委将不再受理江北新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由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2.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等法律法规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审批工作。
3.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书面材料和现场验收合格的单位,在其递交的《印鉴卡》上加盖“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公章,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我委药事药政处备案。
4.《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要高度重视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审批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有序衔接。我委将适时对各区的承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附件: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申请表
3.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申请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登记表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变更表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26日
附件: 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docx 2.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申请表.docx 3.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申请表.docx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docx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登记表.docx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docx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变更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