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要点

发布时间:2021-04-02

政策级别:国家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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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一、发文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发文号

工信厅政法函 〔2021〕 43号

三、截止时间

2021年5月31日

四、遴选类别

(一)示范企业

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二)示范平台

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共享制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

(三)示范项目

针对依托产业集群发展共享制造的项目进行遴选。

(四)示范城市

面向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有切实举措和突出成效的城市开展遴选。

五、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事故;

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及推荐名额。

1.示范企业

申报企业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点的制造业企业;

申报企业应通过诸多措施进行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并取得显著成效;

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服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达30%以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企业≤6个。

2.示范平台

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企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

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2年,分为共享制造类和其他类。

(1)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

申报共享制造类的平台,应围绕制造资源的在线发布、订单匹配、生产管理、支付保障、信用评价等,发展“平台接单、按工序分解、多工厂协同”的共享制造模式,有效提升相关行业、区域制造资源的集聚和共享水平。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示范平台≤1个。

(2)其他类示范平台

申报其他类的平台,应具备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等功能,在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能力,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平台≤3个。

3.示范项目

示范项目面向共享制造开展遴选。申报项目应围绕相关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建设共享工厂、共性技术中心,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共享物流、仓储、采销、人力等服务,促进集群内生产组织效率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示范项目≤3个。

六、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一)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1个。

(二)其他类特色城市

申报其他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各省级主管部门可推荐其他类示范城市≤1个。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敏/朱丹

电  话:010-68205191/010-58113937

邮  箱:lim@miit.gov.cn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9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