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1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一、制定背景
201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2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均对开展水情教育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水利部、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四部委联合印发《全国水情教育规划(2015—2020年)》,要求“建设一批水情教育基地,引导公众不断加深对我国水情的认知,增强公众水安全、水忧患、水道德意识。”水利部《国家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办法》2015年起实施。2018年,水利部、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修订印发了《国家水情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我省国家级水情教育基地数量和质量一直保持全国前列,但尚未开展省级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工作。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提出的“依托大型水利枢纽设施和江都水利枢纽展览馆,积极开展国情和水情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全省水情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并做好国家级水情教育基地推荐工作,我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团省委、省科协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水利部、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全国水情教育规划。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24条,分别从基地分类、申报、认定、管理、复核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基地分为工程设施和场所两大类。工程设施类基地,主要依托江河湖泊治理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灌溉节水工程、其他水利工程设施等,包括现代工程设施和古代近代工程设施。场所类基地,主要依托具有水情科普教育功能的场馆、科研机构、涉水企业等。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将针对两种类别的基地,分别设制评分表。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
四、适用范围和执法主体
《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情教育基地设立及管理工作。省水情教育基地由省水利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认定设立。江苏省水利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省级基地设立的申报受理、监督考核、专家库组建、业务指导和国家级基地的技术服务工作。省财政厅对已设立的省级以上水情教育基地适当给予一次性奖补。本省各级水利、宣传部门和共青团、科协组织负责对所属基地相关日常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基地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