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九条规定,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我市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和壮大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更好服务我市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增加融资供给,提高股权融资比例,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机构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面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
申请本细则政策扶持的股权投资机构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第二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开办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1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亿元(不含5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 实缴到位注册资本5—15亿元(不含15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15—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2—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30—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1500万元。
第三条 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增资奖励。对新注册后增资且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细则第二条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到位注册资本(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高一级出资金额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条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对入驻江北新区或南京建邺高新区的股权投资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最高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股权投资机构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总额最高200万元。购租房补贴由江北新区或南京建邺高新区负责。
第五条 规范股权投资机构税收征管。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第六条 落实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相关规定执行)满2年(24个月)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七条 建立股权投资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中相关标准执行)并持有满2年(24个月),按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按照持股时间、实际发生损失等情况,对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形成损失按照最高60%予以风险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企业年度累计补偿最高600万元。
第八条 加强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集成服务。市金融办牵头建立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联席会议,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公安局、商务局、税务局、人才办等部门为股权投资机构的工商登记、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税收缴纳、人才引进、项目对接等事项提供全方位便捷高效的集成服务。积极推动我市股权投资机构加入各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加强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形成严格规范发展、服务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股权投资机构(实际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落户本市,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特别政策安排。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新一轮市区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股权投资机构政策批准流程图和政策办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