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13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各市、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局):
为加强、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12月4日
江苏省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发展环境,加快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将中央财政支持我省的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推进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和建设工业强省的决策部署和目标,并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突出重点。围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企业智能化装备技术改造、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大中型企业智慧化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绿色发展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骨干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有示范效应的重大项目。
(三)绩效优先。实行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加大整合统筹力度,以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区分不同类型、依据项目绩效,确定项目资金安排的标准和额度。
(四)分类指导。针对不同产业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对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及新兴业态给予重点支持。根据各地区发展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区域项目申报条件。
(五)规范管理。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管理工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协同管理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三)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四)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经信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相关重点项目库, 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业务管理规定;
(二)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
(三)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四)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跟踪监管、项目绩效评价、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及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领域:
(一)产业高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和示范应用、重大产品质量攻关、特色产业集聚发展等。
(二)企业技术改造。应用工业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和信息技术进行技术改造、行业骨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技术改造、工业经济新增长点培育等。
(三)绿色发展。节能和工业清洁生产、节水、循环经济改造,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和重大节能环保装备(产品)产业化、节能和工业绿色制造支撑能力建设等。
(四)生产性服务业提速。工业设计及现代物流业发展、制造业服务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五)信息化智能化提升。信息产业升级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物联网产业、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信息消费、电商拓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互联网产业推进等。
(六)重点骨干企业培育。企业兼并重组、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区域和企业质量品牌建设、企业管理创新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增信等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一般分为产业类项目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支持标准,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或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项目投入、服务绩效等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库、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省级企业、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属集团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五)当年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往年获得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已完成。
具体申报条件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第十四条 市、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材料,并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暂行规定》(苏财规〔2013〕21号),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进行承诺,提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第十五条 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后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专家诊断、竞争立项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等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项目,可以不经公示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会同省经信委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经信部门要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委在项目跟踪管理过程中,选择重点项目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随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督促市、县经信部门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归档管理项目申报、执行和验收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已下拨财政资金,限期追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伪造、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预算的。
第三十条 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按有关基金管理办法或经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审核同意的相关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投资〔2005〕341号、苏财企〔2005〕3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79号、苏经贸环资〔2008〕86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8〕184号、苏中小综〔2008〕72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8〕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