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创业创新,人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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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印发《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科规〔2022〕6号

各区(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精神,按照市委创新办要求,现印发《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号)第二项第1条、《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21〕1号)第五项第11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创新联合体

第二条  创新联合体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围绕“2+2+2+X”创新产业体系和区(园区)主导产业,以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抢占前沿技术为任务,由行业龙头企业(年营收不少于3亿元)或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将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至少3家以上)和不少于1家相关重点学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或新型研发机构),有效组织起来进行上下游联合攻关、产学研用融合、场景应用开放、生产要素共享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组织。

第三条  创新联合体的建设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可以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发展对接融通,有一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难题,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方向,能推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

(二)创新联合体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三)创新联合体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创新联合体或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首席科学家,领导创新联合体的科技创新。

(四)创新联合体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财务、人事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和成员单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长效机制等,有技术转让、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等规定。

(五)创新联合体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一定资金匹配,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可申请众创空间、孵化器,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六)创新联合体以体系化重大任务为牵引。能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破解“卡脖子”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进口替代,实现产业链的自主可控。

(七)创新联合体有符合产业链技术攻关等需要的应用场景。依托创新联合体组成单位的内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中试平台等各类创新研发平台,建立互相开放机制,实现共享共用,同时能够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才。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市创新联合体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每年上半年组织全市创新联合体备案,下半年对已备案的创新联合体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估创新联合体年度研发能力、人才团队、合作成果、创新资源共享、创新成果产业化、协同创新机制、资金支持等运行情况,以及对产业链发展关联贡献等。

第五条  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给予评价优秀的创新联合体最高500万元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揭榜制技术攻关、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第三章  人才定制实验室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是指在企业设立,联合在宁高校,建立本科生3+“1”、研究生2+“1”的新型培养机制,由企业参与提供最后一学年的课程,满足培养行业紧缺人才的人才定制实验室。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为人才定制实验室的推进部门,统筹管理工作。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才定制实验室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人才定制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 设立人才定制实验室的单位应为在宁注册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市“4+4+1”主导产业范围内,且为南京市百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培育独角兽、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省创新型企业百强、世界五百强企业或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上一家企业设立一个人才定制实验室。

2. 联合设立人才定制实验室的在宁高校,应同企业签订合作培养协议,明确相符专业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选派与主导产业(特别是“2+2+2+X”创新产业体系)相符专业的本科或硕士应届毕业生,同企业共同提供最后一学年的学习与实践课程。

3. 设立单位是人才定制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人才定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每年安排专项培养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学生培养和生活服务工作。

4. 人才定制实验室应具备为培养的学生完成学业所需学习与实践的条件设施。

第九条  人才定制实验室由申报企业自愿申报。由申报企业通过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条  市科技局牵头对人才定制实验室实行年度动态考核管理,围绕三个方面的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1)能力建设。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团队和导师,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持,并切实履行申报项目中所提培养机制。

(2)建设成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培养方案,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实践活动;不断完善软硬件的建设情况;聚焦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指导学生申请专利、参加各类比赛以及撰写毕业论文等。

(3)工作特色。在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实际技能、企业文化等方面培训形成的工作特色。

鼓励设立人才定制实验室的企业优化培养环境和优先聘用所培养的应届毕业生,对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人才定制实验室,五年内不纳入绩效评估名单。

第四章  科创实验室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建立,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创实验室。

第十三条  科创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由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建立,以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为主体,具备创新研发、创业实践、孵化服务等功能;

2. 入驻对象为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

3. 运营管理机构可以依托联合建立的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利用其现有的创新载体平台和专业化众创空间,有明确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由专业孵化服务团队运营管理,为学生创新与创业提供服务与指导;

4. 具备较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一定的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并提供免费办公条件,同时还应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测试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5. 配备由学校老师、企业工程师和创业导师组成的指导团队,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辅导,企业工程师应由企业一线技术主管人员担任;

6. 与科创实验室签订服务协议的创新创业团队不少于3个,每个团队成员不少于6人;

7. 科创实验室需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创实验室的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经认定的科创实验室应按要求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工作总结,自觉接受市、区(园区)科技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科创实验室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每年1次。重点评价每年新增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数、每年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成功孵化毕业数、创新创业大赛参赛及获奖情况、创业教育培训情况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各区(园区)应加强对辖区内科创实验室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科创实验室给予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或奖励,列入科研诚信管理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办事指引

附件: 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办事指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