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0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苏交建函〔2025〕62号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省港口集团,省交建局,厅公路中心、港航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履约信息管理,提高履约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24〕6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价机制,夯实信用管理根基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确定评价分数及相应等级。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按照约定的周期,定期对勘察设计、咨询服务、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评价,当季度无实际工作量未进行评价的,则应明确标注“暂不评价”,并同步提交情况说明,杜绝“空白评价”。
3.履约评价结果应包括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二、严控时间节点,确保数据及时准确
1.建设单位应当在次季度首月20日前,将履约评价结果录入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称系统),及时通知被评价单位在系统中对履约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2.被评价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履约评价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重点检查评价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漏考、断考”的情况,同时督促建设单位规范评价、及时报送。
4.超过季度履约评价期限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任何形式的补正申请。
三、完善异议机制,维护评价公平公正
1.从业单位应及时关注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结果,从业单位对履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诉。
2.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3.从业单位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4.异议处理结果改变原履约评价结果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系统中予以更正。
5.非本评价期的异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四、强化结果公示,发挥信用监管效能
1.系统将于次季度次月10日关闭上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填报功能,省厅将按季度汇总公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评价结果。
2.上半年度履约评价结果将于8月底前进行公布,三、四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分别于11月底、次年2月底前进行公布。
3.年度信用评价将以系统中采集的履约评价结果为准,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追溯。
4.通过定期公示,实现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管措施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五、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协同管理效能
1.各从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在建项目管理现场与单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机制,及时跟踪掌握在建项目有关履约评价情况,确保履约行为规范。
2.建设单位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以更精准的评价、更高效的执行、更严格的监督,全面提升履约管理精细化水平,持续优化市场秩序。
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履约评价作为项目全周期管理的核心抓手,健全常态化检查机制,严格落实评价结果运用,推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格局,全力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