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6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扬州市财政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财政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扬财办〔2018〕52号)、《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1〕5号)要求,制定《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扬州市财政局提出,逾期视同无意见建议。扬州市财政局联系人:吴辰露,联系电话:0514-87533425,联系地址: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71号。
附件:《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操作规程(试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支持产品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规范风险补偿流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小微贷”“苏科贷”“环保贷”产品工作方案及合作协议、《扬州市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21〕5号)、《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扬财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市级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的各专项贷款产品。
第三条 风险补偿按照规范决策、严格审核、按期补偿、定期核对等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制定或完善风险补偿的具体操作规程,按要求聘请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管理人负责按风险补偿操作规程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定期核算基金收支,按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基金运行和财务情况。风险补偿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按各自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小微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
第五条 申请“小微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需为融资担保机构已经开展代偿的贷款。
第六条 成立“小微贷”风险补偿决策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逾期贷款的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等。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分局和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为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1月1日—1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小微贷)》(附件1-1)、《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1-2)。
(三)开展担保代偿的相关凭证、票据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汇总呈报决策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确定市级基金是否进行风险补偿。审核工作于2月20日、8月20日前完成,审核要点包括:
(一)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是否在普惠基金专版中备案。
(二)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已经代偿。合作银行当“小微贷”贷款本金逾期满60天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申请代偿资料后,在贷款本金逾期满90天内,根据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协议,进行代偿。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满80天但未申请代偿的,融资担保机构不予代偿。
(三)风险补偿金额核算是否正确。融资担保机构在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后,可向市财政局申请30%的风险分担,由省、市基金各承担15%的风险补偿责任。
(四)是否存在“小微贷”不予支持的情形,包括: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五)是否违反“小微贷”工作方案、合作协议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向融资担保机构发出《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小微贷)》(附件1-3),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账户中拨付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至融资担保机构账户,基金管理人留存《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小微贷)》复印件。市财政局将补偿情况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积极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定期统计不良贷款追偿资金返还情况及追偿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追偿回来的资金,首先,用于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其次,由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原担保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再次,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合作银行弥补其贷款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和律师费。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追偿资金后,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市财政局和基金管理人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小微贷)》(附件1-4),按原补偿比例返还市级基金账户。市财政局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交风险补偿分担申请。在省财政厅按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拨付省级资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分别设立“小微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不良贷款核销时,应当将核销情况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报送《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附件5)。市财政局将有关核销信息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小微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存量“小微创业贷”“苏微贷”逾期业务的风险补偿决策机制按此政策执行,其他事项仍按原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章 “苏科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负责受理“苏科贷”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对风险补偿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合作银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已立案的条件下,合作银行可提出“苏科贷”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1月1日—1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苏科贷)》(附件2-1)、《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苏科贷)》(附件2-2)。
(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
(四)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材料以最新诉讼进展材料为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会同市科技局审核,并在2月20日、8月20日前完成。审核要点包括:
(一)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是否在普惠基金专版备案。
(二)企业在贷款备案时是否为“苏科贷”备选企业库内企业。
(三)风险补偿金额核算是否正确。其中“苏科贷1”“苏科贷2”,基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基金40%、市级基金40%,市级基金先行垫付省级基金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苏科贷3”,基金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基金15%、市级基金15%,市级基金先行垫付省级基金应承担的风险补偿)。
(四)是否存在“苏科贷”不予支持的情形,包括: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五)是否违反“苏科贷”工作方案、合作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审核无误的风险补偿申请,按照基金承担的补偿比例,发出《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苏科贷)》(附件2-3),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账户中拨付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至合作银行,基金管理人留存《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苏科贷)》复印件。市财政局将补偿情况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风险补偿分担申请。在收到省级拨付的补偿资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合作银行积极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定期统计不良贷款追偿资金返还情况及追偿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追偿回来的资金,首先,用于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其次,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原补偿比例进行分配;再次,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合作银行弥补其贷款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和律师费。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苏科贷)》(附件2-4)。市财政局在收到银行返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不良贷款核销时,应当将核销情况报市财政局、科技局备案,并报送《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附件5)。市财政局对银行核销工作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相关核销信息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苏科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环保贷”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对风险补偿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第三十条 借款人贷款本金逾期满180天仍无法收回、合作银行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已立案的条件下,合作银行可提出“环保贷”风险补偿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1月1日—1月20日、7月1日—7月20日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环保贷)》(附件3-1)、《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环保贷)》(附件3-2)。
(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
(四)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材料以最新诉讼进展材料为准)。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在收到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核工作在2月20日、8月20日前完成。审核要点包括:
(一)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是否在普惠基金专版备案。
(二)企业在贷款备案时是否为“环保贷”项目库内企业。
(三)风险补偿金额核算是否正确。其中单笔项目贷款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基金40%、市级基金40%,市级基金先行垫付省级基金应承担的风险补偿);单笔贷款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基金承担5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省级基金25%、市级基金25%,市级基金先行垫付省级基金应承担的风险补偿)。
(四)是否给予利率优惠。对于信用评价为绿色、蓝色的良好及以上环保企业,项目贷款利率在政策基础上优惠10BP。
(五)是否存在“环保贷”不予支持的情形,包括: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六)是否违反“环保贷”工作方案、合作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审核无误的风险补偿申请,按照基金承担的补偿比例,发出《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环保贷)》(附件3-3),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账户中拨付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至合作银行,基金管理人留存《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环保贷)》复印件。市财政局将补偿情况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提交风险补偿分担申请。在收到省级拨付的补偿资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将资金到账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督合作银行积极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定期统计不良贷款追偿资金返还情况及追偿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三十六条 合作银行追偿回来的资金,首先,用于扣除已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其次,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照原补偿比例进行分配;再次,分配后有剩余的,用于合作银行弥补其贷款利息损失。相关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申请费等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和律师费。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返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环保贷)》(附件3-4)。市财政局在收到银行返还的风险补偿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三十八条 合作银行经办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发生不良贷款核销时,应当将核销情况报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报送《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附件5)。市财政局对银行核销工作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相关核销信息录入普惠基金专版。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应分别设立“环保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四十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省财政厅“‘环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富民创业贷”业务风险补偿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申请“富民创业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需为融资担保机构已经开展代偿的贷款。
第四十二条 成立“富民创业贷”风险补偿决策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不良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逾期贷款的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富民创业贷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四十三条 融资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二)《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富民创业担保贷)》(附件4-1)、《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富民创业担保贷)》(附件4-2)。
(三)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尽职调查报告。
(四)司法机构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具体材料以最新诉讼进展材料为准)。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汇总呈报决策领导小组审核。原则上,决策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核要点包括:
(一)不良贷款是否真实。
(二)融资担保机构是否已经代偿。合作银行当“富民创业贷”贷款本金逾期满90天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90天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到申请代偿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审核。
(三)风险补偿金额核算是否正确。融资担保机构在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后,可向市财政局申请30%的风险分担。
(四)是否存在“富民创业贷”不予支持的情形,包括:贷款授信审查时,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有逾期贷款未偿还的;合作银行贷款本金逾期满150天但未申请代偿的;合作银行未按“富民创业贷”政策要求发放的。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决策领导小组的决定,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向融资担保机构发出《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富民创业担保贷)》(附件4-3),并通知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账户中拨付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至融资担保机构账户,基金管理人留存《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富民创业担保贷)》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积极开展不良贷款追偿,定期统计不良贷款追偿资金返还情况及追偿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四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收到追偿资金后,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向市财政局和基金管理人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富民创业担保贷)》(附件4-4),按原补偿比例返还市级基金账户。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应分别设立“富民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记录并定期核对担保代偿、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根据基金支持产品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1.《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小微贷)》
1-2.《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申请表》
1-3.《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小微贷)》
1-4.《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小微贷)》
2-1.《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苏科贷)》
2-2.《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苏科贷)》
2-3.《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苏科贷)》
2-4.《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苏科贷)》
3-1.《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环保贷)》
3-2.《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环保贷)》
3-3.《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环保贷)》
3-4.《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环保贷)》
4-1.《普惠基金审核备案表(富民创业担保贷)》
4-2.《普惠基金补偿申请表(富民创业担保贷)》
4-3.《普惠基金补偿通知书(富民创业担保贷)》
4-4.《风险补偿资金返还告知书(富民创业担保贷)》
5.《不良贷款核销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