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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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目录(一) 公示单位:(盖章) 联系人: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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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主体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服务内容 |
收费形式及依据 |
备注 |
1 |
镇江 海事局 |
船舶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 |
0.3元/吨, |
元/吨 |
征收对象为辖区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
政府性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 |
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
2 |
港口 经营人 |
货物 港务费 (外贸) |
进口34元/20英尺,68元/40英尺; 出口17元/20英尺,34元/40英尺 |
(集装箱)箱 |
经由港口吞吐的货物及集装箱,由具体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航道、锚地等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货物港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 |
适用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 |
进口68元/20英尺,136元/40英尺; 出口34元/20英尺,68元/40英尺 |
(集装箱)箱 |
适用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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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1.2元/吨,出口0.6元/吨 |
(货物)重量吨 |
适用煤炭、矿石、矿砂、矿粉、磷灰土、水泥、纯碱、粮食、盐、砂土、石料、砖瓦、生铁、钢材(不包括废钢)、钢管、钢坯、钢锭、有色金属块锭、焦炭、半焦、块煤、化肥、轻泡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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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0.7元/吨,出口0.35元/吨; |
(货物)体积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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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5.6元/吨;出口2.8元/吨 |
(货物)重量吨 |
适用一级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古画、古玩、金器、银器、珠宝、玉器、翡翠、珊瑚、玛瑙、水晶、钻石、玉刻、木刻、各种雕塑制品、贝雕制品、漆制器皿、古瓷、景泰蓝、地毯、壁毯、刺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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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3.7元/吨;出口1.85元/吨 |
(货物)体积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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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2.8元/吨,出口1.4元/吨 |
(货物)重量吨 |
适用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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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1.8元/吨,出口0.9元/吨; |
(货物)体积吨 |
3 |
引航中心 |
引航 (移泊) 费 |
基本引航费:0.324元+0.002652元/公里*里程数;移泊费:0.23元/净吨;引航交通费:400元/次;移泊交通费:100元/次节假日附加费:基本引航费*50%;夜航附加费:基本引航费*50%。 |
元 |
航行长江干线 (镇江段)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向船公司收取。 |
中国籍船舶引航(移泊)。其他段引航(移泊)费按当地公示标准执行。长江干线的引航(移泊)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4 |
港口 经营人 |
拖轮费 |
国际航线5300-20300元; 国内航线(内河港口)4200-17100元。 |
元/拖轮艘次 |
船舶靠离泊(或移泊)使用拖轮,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拖轮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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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港口 经营人 |
停泊费 |
0.25 |
吨/日 |
停泊在港口码头、浮筒的船舶,由提供停泊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停泊费。(以24小时为1日,不足24小时按1日计算)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 |
外贸(生产性) |
0.15 |
吨/时 |
外贸(非生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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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吨/日 |
内贸(生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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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
吨/日 |
内贸(非生产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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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围油栏 服务单位 |
围油栏 使用费 |
500净吨以下船舶1000元 500-1000净吨船舶1200元 1000净吨以上船舶14000元 |
船/次 |
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
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规〔2019〕2号)的规定执行。 |
收费对象是布设围栏义务人 |
注: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适用本表。 2.收费形式是指该项收费是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按实际情况分别填写“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
附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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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目录(二) 公示单位:(盖章) 联系人: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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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主体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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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企业自主定价使用本表。 2.本表所列内容,由经营者提供,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经营者在本表上公示价格信息,不替代其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4.本表内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调整的同时报送口岸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