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纳入了《专项清理市法规目录》。为进一步发挥《条例》对我市质量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地区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更大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内容的清理意见。清理标准如下:
1.对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内容。
2.与相关上位法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操作性不强的内容。
意见可于9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联系单位: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黄燕,电话:0513-69818130
邮箱:ntzlfzc@163.com
附件: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
附件: 附件: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