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主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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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通环办〔2018〕66号

根据《关于建立全省环保系统“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的通知》(苏环办〔2018〕406号)要求,为更好地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我市“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具体内容

(一)接待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环保总监或其代表;园区主要负责人及其代表;拟在南通投资重大项目负责人及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周的周四下午2:30-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52号江景苑G座南楼208会议室。

(五)接待事项

1、全市园区、企业发展及项目投资中属于和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帮助解决的问题;

2、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行风作风问题的投诉;

3、在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事项。

二、接待程序

为提高接待效率,保证接待质量,我局拟采取以下流程:

(一)提问。

企业、园区可通过邮件(电子邮箱:danisexu@163.com)、电话(0513-59002790)、传真(0513-59002790)等形式登记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

根据问题,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安排对应分管领导和处室解答。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人员一般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

(三)接待。

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或园区代表会谈,详细了解来访问题,做好现场解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果企业反映的问题当天接待人员无法解答,由接待人员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到场解答。

(四)交办。

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协调处理的,做好记录后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处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

承办处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并做好记录汇总到环评处。

三、接待处理原则、方法

接待组织、收集问题等由环评处牵头。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协调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对不属于接待人员分管工作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由环评处汇总整理后交对应分管领导和处室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要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

四、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协调处理的问题,承办处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6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承办处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延期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环保接待日”不接受环保信访问题的投诉。如需投诉,请拨打“12369”反映。

(二)在市生态环境局接待室设立休息区,为来访企业提供免费茶水和复印打印等服务。

(三)各县(市、区)局参照执行,同步建立“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

(四)在服务和走访中将“企业环保接待日”申请表送各重点园区、乡镇。

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人员一般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

联系电话:0513-59002790

联系人:徐顾丹

传真:0513-59002790

电子邮箱:danisexu@163.com

 

附件:

南通市环保局“企业环保接待日”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来访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咨询或反映事项概述*

 

注:“*”为必填项

 

附件:关于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的通知(通环办〔2018〕66号)

附件: 关于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的通知(通环办〔2018〕6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