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主题:综合
通环办〔2018〕66号
根据《关于建立全省环保系统“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的通知》(苏环办〔2018〕406号)要求,为更好地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我市“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接待具体内容
(一)接待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环保总监或其代表;园区主要负责人及其代表;拟在南通投资重大项目负责人及其代表。
(二)接待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
(三)接待时间
每月第四周的周四下午2:30-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接待地点
南通市崇川区姚港路52号江景苑G座南楼208会议室。
(五)接待事项
1、全市园区、企业发展及项目投资中属于和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帮助解决的问题;
2、对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或行风作风问题的投诉;
3、在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可以提供咨询的事项。
二、接待程序
为提高接待效率,保证接待质量,我局拟采取以下流程:
(一)提问。
企业、园区可通过邮件(电子邮箱:danisexu@163.com)、电话(0513-59002790)、传真(0513-59002790)等形式登记来访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来访企业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二)预约。
根据问题,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安排对应分管领导和处室解答。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人员一般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
(三)接待。
接待人员与来访企业或园区代表会谈,详细了解来访问题,做好现场解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果企业反映的问题当天接待人员无法解答,由接待人员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单位人员到场解答。
(四)交办。
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如需进一步协调处理的,做好记录后将问题交由相应承办处室进行处理。
(五)办理及回复。
承办处室对交办的问题进行跟进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反馈来访企业,并做好记录汇总到环评处。
三、接待处理原则、方法
接待组织、收集问题等由环评处牵头。对当场能够答复解决的问题,接待人员当场答复解决;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进行协调处理的问题,接待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对不属于接待人员分管工作的问题,接待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由环评处汇总整理后交对应分管领导和处室处理;对不属本局职能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要指引来访人重新确定对应部门进行反映。
四、接待问题办理时限
(一)对需进一步协调处理的问题,承办处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也应在6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承办处室难以处理的问题,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同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0日,同时应告知来访企业延期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环保接待日”不接受环保信访问题的投诉。如需投诉,请拨打“12369”反映。
(二)在市生态环境局接待室设立休息区,为来访企业提供免费茶水和复印打印等服务。
(三)各县(市、区)局参照执行,同步建立“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
(四)在服务和走访中将“企业环保接待日”申请表送各重点园区、乡镇。
原则上每个接待日接待企业不超过10家,每个企业来访人数不超过3人。接待人员一般在接待日前一周确定。
联系电话:0513-59002790
联系人:徐顾丹
传真:0513-59002790
电子邮箱:danisexu@163.com
附件: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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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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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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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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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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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来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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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或反映事项概述* |
注:“*”为必填项
附件:关于开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活动的通知(通环办〔2018〕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