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科技函〔20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新阶段中医药科技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