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4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点赞

收藏

转发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有关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32号、苏农计〔2025〕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25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见),并对2021—2023年政策周期内已购置但未申领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最后一批资金额度进行明确。资金通过2025年市与区财政结算办理,列入“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方案,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各地要根据中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下达的资金额度和绩效目标,及时制定本地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抓紧时间做好资金分配、拨付和项目实施等工作。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于2026年3月底前执行完毕,并于2026年4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规定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报送各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二、实行全链条监管,保障项目有序推进。各地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苏农计〔2025〕6号)要求,加强资金全链条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对预算执行过程中进度较慢的项目、单位,要重点督导,通过会商、共同调研、集中会办等多种形式及时解决。

三、完善绩效评价,提升资金使用质效。各地要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年度完结后,各地要按时完成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省农业农村厅归口处室。省级将适时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验,各地绩效评价情况与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四、严格信息公开,确保资金阳光运行。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使用;不得用于违规发放个人津贴补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项目计划和内容;不得用于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禁建设楼堂馆所、新形象工程等。全面执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发布本地惠农政策清单和项目申报指南,细化各项政策具体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等内容,确保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

 

附件:

1.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二批)和区域绩效目标分配表(分专项)

2.2021—2023年政策周期内已购置但未申领补贴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补贴最后一批资金额度明确表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3日

附件:
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