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2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主题: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升鉴定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等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审查和条件确认工作。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第三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行为和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行政许可申请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具备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和技术能力;
(二)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鉴定评审工作制度和作业指导文件。工作制度应当包括评审管理部门设置、人员职责、鉴定评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评审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制度;作业指导文件应当明确鉴定评审程序、评审时限、工作标准等要求;
(四)评审报告批准和审核人员应当同时具备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10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特种设备检验师资质)、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配备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从事鉴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评审机构建立聘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或意外责任保险,年龄不超过65周岁。评审组长应当为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由评审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工作人员;
(二)同时具有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三)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8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在相关许可项目有12次以上评审工作经历;
(四)熟练掌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技能和技巧,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规定,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按时完成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
(五)每名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家鉴定评审机构,且不得同时成为承压类和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
(六)品行端正、清正廉洁,遵守鉴定评审人员行为准则,无违法、违纪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与鉴定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署公正与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行政许可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单位的时间需求,但评审时间应当在接到行政许可机关委托之日起3个月内。
在鉴定评审前,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委托评审函)》(见附件)签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A级锅炉安装许可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2年内完成。其它许可项目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1年内完成。上述完成时限包括整改时间。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商定的评审日期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组原则上由2~3名鉴定评审人员组成(含评审组长),评审项目、制造地址、充装地址超过2个以上的,可以相应增加鉴定评审人员。评审组长是鉴定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召开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召开总结会议等。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在2~3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2日。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及鉴定评审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与申请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联,或者影响评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利害关系。鉴定评审人员不得对以下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一)就职过(含现就职)的单位;
(二)提供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咨询服务的单位;
(三)与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参加申请单位最近一次鉴定评审工作的;
(五)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组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中,应当根据许可规则逐项审查确认,查看相关见证资料原件,并借助官方在线平台核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评审记录应当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描述见证材料的名称、编号、内容及参数等,保证见证材料可追溯,对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不符合”和“不适用”三种评审意见进行评定,“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或者产品不能满足已受理许可范围相应要求的,经申请单位书面申请、鉴定评审组确认后,鉴定评审组可以按照减少许可子项目或者降低许可级别后的范围进行鉴定评审,并在鉴定评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中,发现申请单位关键信息发生变更,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申请单位提出增加许可子项目、提高许可参数级别,或者其他情形超出行政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终止评审。同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行政许可机关出具终止评审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根据鉴定评审情况,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并与申请单位充分沟通。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按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或者现场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二)部分条件不满足许可项目规定且现场不能完成整改,但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满足许可条件,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及依据,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确认方式和整改期限,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及见证材料。鉴定评审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及时完成整改确认,书面材料无法确认的,应当组织现场确认。
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
(一)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
(二)整改后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
(三)经整改仍不能全部满足许可条件,或整改超过6个月的,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四)鉴定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的,应当终止评审,保存相关证据,并出具“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由评审组成员编制,评审组全体成员应当在结论页签字确认,签字应当工整清晰、可辨认。评审报告应当经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印章。
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因申请单位原因造成超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确认整改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组应当及时向
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评审记录、整改报告和相关见证材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对评审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通过审批信息化系统向行政许可机关提交评审报告、评审记录、整改报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鉴定评审机构提交的鉴定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形式符合要求、鉴定评审结论明确的评审报告予以采纳。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更正,视情不予采纳,重新安排评审:
(一)材料不全,基础信息填写有误;
(二)评审结论明显不符合逻辑;
(三)评审报告内容存在明显差错或明显不符合许可规则要求。
鉴定评审报告存在上述第(二)(三)款情形的,行政许可机关对不适合继续担任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人员开展评价。
鉴定评审报告被退回修改的,修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间。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以通过提交持续满足许可要求的自我声明承诺书等资料,申请免鉴定评审换证。持证单位不得连续两次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第四章 鉴定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鉴定评审工作转包或再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二)不得聘用不符合第八条要求的人员实施鉴定评审;
(三)不得从事与鉴定评审相关的有偿咨询活动;
(四)不得利用鉴定评审之机非法获取或者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充装、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六)不得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受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报销食宿、交通或其他应当由鉴定评审单位、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和结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四)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友名义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得泄露鉴定评审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六)不得从事或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充装、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得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或服务;
(八)不得在评审后对行政许可机关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发表意见;
(九)不得有其它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停止其评审资格,违法违纪线索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行政许可机关认为鉴定评审人员不再适合担任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评审机构,相关评审机构不得再安排其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管理,开展鉴定评审工作自查。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报省市场监管局,并主动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将评审通知抄送申请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观察员,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开展考评检查,一般每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许可机关给予约谈、暂停或停止委托鉴定评审工作: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
(二)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弄虚作假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四)鉴定评审报告多次被退回整改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的;
(六)不再具备鉴定评审机构条件,未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
(七)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八)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总局规定执行。
评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的,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机关报告,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办法》(苏市监规〔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委托评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