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7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正面引领示范作用,根据《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是指纳入我市区域内环保信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中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标杆作用,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政策文件,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数目不得超过参加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事业单位总数的2%。
第四条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评定工作,制定和完善评定标准,并通过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及市局局域网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近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二)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蓝色”等级及以上;
(三)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四)生产项目或行业类别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类别不属于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和明令禁止类;
(五)完成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动作出环保信用承诺,并已上传至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
(七)按照规定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有独立的环保管理机构,配备环保总监,并配有专职环保人员,明确职能赋权,认真履行职责;
(八)落实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其他规范性管理要求。
第六条 评定工作采取生态环境守法积分制方式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企事业单位,参照《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标准》自评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可自主申报参加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
第七条 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的评定总分值12分,被市局评为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积分须在8分以上(含8分),具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标准》逐项评分(见附件1)。
各县(市、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盐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当年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数超过环保企事业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数量的2%,以各申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记分标准的积分高低排序择优选取。
第八条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每年组织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工作,评定确定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发布,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通过市局官网发布评定工作通知,企事业单位对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表及申报材料报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二)市局组织各处室(单位)多部门联审,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打分,并经现场核查后提出初选名单并报局负责人集体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审核情况通过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向企业反馈。
(三)经市局局务会集体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名单,通过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局域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授予“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对被省生态环境厅评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单位,直接认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条 对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一)除“双随机”、信访举报投诉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或联合检查外,降低随机抽查频次;
(二)纳入盐城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纳入“绿色通道”,实行受理、公示、评估、审查流程“四同步”;
(四)发生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可以免于处罚;
(五)可获得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和绿色金融奖补资
金等政策帮扶指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称号:
(一)有效期内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因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
(四)违反生态环境管理其他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取消称号的。
企事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不得申报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或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盐环办〔2021〕1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评定标准》
2.《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性企事业单位申报表》
附件: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