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申报江苏省首批省级非遗工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2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政策主题:资质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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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申报江苏省首批省级非遗工坊工作的通知

徐文广旅发〔2023〕62号

各县(市)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江苏省首批省级非遗工坊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3〕74号)有关要求,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组织开展申报首批省级非遗工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依托当地1项或多项覆盖面广、适于带动就业、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经营。

(二)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有稳定的销售平台和渠道。

(三)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设立在居民就近就业的乡(镇)、村或社区,提供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20个,并优先吸纳低收入人口就业。

(五)已由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共同评审认定的非遗工坊。

二、申报数量

本着成熟一批、推荐申报一批原则,各单位重点推荐设施齐备、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良好、吸纳就业人数众多、健康运营突出及在本地有一定示范引领作用的非遗工坊,每个县(市)区推荐申报数量1—2个(多报不列入推荐行列)。

三、申报材料

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主要提供以下材料:

由申报主体提交申报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辅证材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申报主体营业收入和近6个月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财务凭证、就业人员保险缴纳凭证及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非遗工坊正式文件等。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验和论证遴选,将遴选结果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材料复核、再次遴选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四、具体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推荐申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推荐申报工作稳步推进。

(二)严格标准程序。按照《通知》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公示认定等各项程序,认真填写《申报书》、报送有关辅助材料。

(三)严肃评审纪律。组织推荐申报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关注度很强的工作,要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审工作高质量完成。

推荐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0日,推荐申报材料电子稿发送至邮箱1753796132@qq.com,纸质材料一式三份,邮寄至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遗处(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1号行政西区G511)。

联系人:周国顺电话:0516-80801963 18052266509

 

附件:《江苏省首批省级非遗工坊申报书》

 

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日      

附件: 《江苏省首批省级非遗工坊申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