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发改价格发〔2023〕407号
丹阳市经发局,国网镇江供电公司,各相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44号)规定,结合我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申报情况,调整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第二批)用电比例名单并公布如下(详见附件),由供电企业按政策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级供电公司要着力优化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供电服务,积极协助相关用电户及时办理用电登记、用电性质变更、因增加(或减少)用电设备而调整各类别电价比例等相关用电变更手续。同一企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电网企业现场巡查发现用电情况有明显变化的,可随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电比例进行变更。
附件:镇江市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审定汇总表(第二批)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