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8
政策级别:市级
发文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主题:引导扶持
各区(园区)人社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 2023 〕33号)和《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 2023 〕130号)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就我市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条件及补贴标准期限
2023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 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除外),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且补贴申请期间招用人员处于参保状态,按照 1000 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见习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暂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申报程序及拨付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 2024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南京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见附件)、企业纳税凭证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补贴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市政策调整事项及本通知未尽事项,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南京市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花名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