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办村〔2024〕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有序开展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培养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优化工匠队伍结构,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现就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等级认定机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接沟通机制,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联合征集遴选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工匠协会、工匠培训基地、建设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原则上,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实现省级全覆盖,且每个地区不超过3家。

二、规范开展等级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严格按照《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组织开展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其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须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在考试考核基础上采取审核上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经考试考核或综合评审合格者,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颁发相应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

三、组织开展考评和督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指导本地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有关要求,严格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和督导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加强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督导员队伍建设。

四、加强认定机构监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展效果评估,依法依规进行动态调整,对存在虚假培训、违规发证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撤销其认定资格,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认定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督导和服务支持,保证评价质量。

五、强化等级认定结果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加强信息化建设,归集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享信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工匠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时将认定结果通过网站、媒体、工匠信用评价系统等向社会公开,支持有需要的建设单位、个人优先选择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匠,依法承揽农村小型工程建设、农房建设、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等工作,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在工作推进中有任何问题,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