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21〕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政务办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水气热行业收费,加快完善水气热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切实推进我市供水供气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权责相符、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深化水气热行业“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取消不合理收费,兼顾效率与公平、改革与稳定、发展与民生,完善水气热行业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推进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强化行业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水气热行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科学、规范、公平的水气热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各级政府公用事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水气热行业政府定价行为更加科学,市场价格行为更加规范,水气热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清费专项行动,清理规范收费行为
1.开展清费专项行动。自2021年3月1日起,《通知》明确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按取消项目、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及市场调节价项目三类及时公布清理结果。指导和监督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气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直接或间接收取水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气供热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组织开展对供水供气供热行业相关收费的专项治理行动。(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2.规范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红线外接入工程(下简称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用地范围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供水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用地范围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用地范围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立政府、行业共担的接入工程费用支付机制:装表口径DN50MM及以下小微企业的自来水接入工程和低压小微企业的燃气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水或供气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的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上述小微企业以外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承担管线工程投资,地方政府负责项目用水用气所需的沟槽开挖、路面修复、绿化恢复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按基本建设程序直接投资建设,相关费用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由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费用应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水气热价格回收。(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明确接入工程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的红线外供水供气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从政府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中承担,实行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和承担方式做统筹安排。供水供气企业应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提前做好配套供水供气管网规划方案和工程费用测算,以利各方做好资金铺排。(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理顺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逐步推进用户用地范围红线内的供水供气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水供气企业应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在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公平开放的新建居住区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市场,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区红线内供气设施建设安装工程市场化竞争形成,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建居住区等用地范围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供水供气改造工程费用,遵循政企共担的原则,按照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旧改办〔2021〕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实施价格联动调整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加快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用地范围红线内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2.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用地范围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为保障供热季民生用气的应急调峰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用地范围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3.完善供热价格机制。非居民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全市注重统筹推进,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合理制定供热价格,并不断完善联动机制实施动态调整。各地在核定热电联产发电企业的供热价格时,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三)规范定价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各地按照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严格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坚持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用户知情权。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垄断性的少数涉及供气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省授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市场调节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气热费用。对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水气热价格应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气热费用应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终端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水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定期向终端用户公布相关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具体分摊情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1.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水气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成本,落实水气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水供气企业负担,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2.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健全完善供水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3.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各地住建部门要深化落实苏审改办〔2018〕29号文件中《关于进一步优化用水接入的行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接入的行动方案》要求,对供水、供气企业定期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4.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提升“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水平,推动水气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并与地方不动产交易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5.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深化供水供气供热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清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对照《常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全面落实到位。要及时梳理总结推进实施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二)健全工作机制。清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进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确保不影响广大水气热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和接入工程建设的有效管控和跟踪督查,重点督促取消费用清理、政企共担机制、价格收费公示、违规收费查处等方面的推进落实情况,常态开展跟踪评价。要加强用户回访和现场检查,定期评估各部门各板块落实成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附件:
1.国家和省要求取消的水气热行业收费项目
2.常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附件: 1.国家和省要求取消的水气热行业收费项目.docx 2.常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行业收费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