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5

政策级别:省级

发文部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政策主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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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知发〔2025〕56号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知识产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和执行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定职责,以局名义作出或由局组织起草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作出的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省知识产权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省知识产权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

(三)决定在本省实施的知识产权领域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决定对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起草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年度决策事项的征集、目录公布、合法性审查。

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提请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议的安排,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监督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负责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六条相关处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安排,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政策法规处。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说明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理由和依据、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七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提交的决策事项建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目录,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公布。

第八条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纳入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由承办处室根据决策时间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论证,拟定决策草案和有关说明。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单位、经费预算等内容。

承办处室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与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三章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承办处室在决策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承办处室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和走访、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应当进行听证:

(一)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

(三)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

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听证并形成听证报告。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需要财政投入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有财务领域的专家参与决策事项的专业论证。

专家或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

承办处室对专家论证的意见形成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组织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可控性。

第十五条承办处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一)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三)对可能引起的债务风险、财政收支困难、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经济风险评估;

(四)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承办处室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可以采取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座谈咨询、问卷调查、数据分析或者其他方式,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预防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提出暂缓或停止决策事项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停止的,由政策法规处将该决策事项从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予以移除。

第十七条承办处室应当对公开征求到的意见,以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

对决策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承办处室应当根据需要就修改内容再次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承办处室应当依法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并报政策法规处复核。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承办处室应当将以下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法制审核送审单;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法定权限,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情况,及时对决策草案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处对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承办处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五章 集体讨论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局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须报请省委、省政府审定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局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二十八条承办处室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处室、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应当提请局党组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等决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承办处室具体负责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承办处室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归档制度,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